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第十条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第十条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第十条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印版。第十条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公共机构将节能收益按合同比例支付给合同能源管理单位的资金,可在本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第十条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节能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条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并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用能管理建立用电设备巡检制度,减少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状况。第十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第十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测评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市和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第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打印版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十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第十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测评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市和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条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第十条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第十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提高公共机构节能意识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宣传节能工作,并举办节能宣传周活动大力推广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运用积极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交流节能工作经验,提高工作人员节能管理水平。第十条公共机构可以多渠道解决节能工作和节能改造资金。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定比例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能源消耗实时监测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等工作。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建立健全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制定落实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情况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工作的情况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市政府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时,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节能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条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并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用能管理建立用电设备巡检制度,减少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标准,合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实行电梯系统智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目录的情况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既有建筑在进行改造装修加固时的节能改造情况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公务用车配备使用能源情况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实时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统计并通报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状况。第十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第十条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第十条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第十条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第十条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第十条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