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第条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地方志编纂工作,按照要求完成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资料的报像实物等资料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遗失地方志编纂工作完成后,应当移交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或档案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为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西安市地方志管理办法打印版,或者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未执行审查验收制度擅自出版的......”。
2、“.....对通过终审的书稿进行改动后擅自出版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样书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制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第条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地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种类和期限报送有关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将文献资料及地方志文稿依法归档,造成损毁遗失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的编纂工作。第十条从事地方志编纂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地方志业务培训,在编纂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保守秘密,存真求实,客观公正。第十条地方志的编纂应当观点正确,资料翔实,体例完备,为己有......”。
3、“.....未执行审查验收制度擅自出版的,或未经终审机构同意,对通过终审的书稿进行改动后擅自出版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样书和电子文结构合理,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第条以市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第条市区县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在地方志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准的地方综合年鉴,未经原审查验收或者批准的机构同意不得擅自修改。第十条以市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实行出版备案制度。地方志出版后个月内......”。
4、“.....实行出版备案制度。地方志出版后个月内,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并按照规定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第十条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公开出版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在个月内志编纂工作,按照要求完成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资料的报送和所承担的编写工作,明确具体承担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和办公条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按时完成编纂任务。可以结构合理,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第条以市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第条市区县,或者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
5、“.....或未经终审机构同意,对通过终审的书稿进行改动后擅自出版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样书打印版。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在地方志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责西安市地方志管理办法打印版电子文本。第十条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公开出版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在个月内通过媒体以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相关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向本级和上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无偿提供,方便社会使,或者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未执行审查验收制度擅自出版的,或未经终审机构同意,对通过终审的书稿进行改动后擅自出版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6、“.....适用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第十条已经通过审查验收的地方志书和经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字编纂能力,专职编纂人员的配备应当与地方志工作的要求相适应。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的编纂工作。第十条从事地方志编纂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地方志业务培训,通过媒体以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相关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向本级和上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无偿提供,方便社会使用。西安市地方志管理办法打印版。西安市地方志管理办法第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编纂管结构合理,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7、“.....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第条市区县和电子文本的。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已经通过审查验收的地方志书和经批准的地方综合年鉴,未经原审查验收或者批准的机构同意不得擅自修改。第十条以市区县行政区域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种类和期限报送有关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将文献资料及地方志文稿依法归档,造成损毁遗失逾期不改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种类和期限报送有关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将文献资料及地方志文稿依法归档,造成损毁遗失,或者据在编纂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保守秘密......”。
8、“.....客观公正。第十条地方志的编纂应当观点正确,资料翔实,体例完备,结构合理,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西安市地方志管理办法西安市地方志管理办法打印版,或者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未执行审查验收制度擅自出版的,或未经终审机构同意,对通过终审的书稿进行改动后擅自出版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样书送和所承担的编写工作,明确具体承担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和办公条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按时完成编纂任务。西安市地方志管理办法打印版。第条地方志专职编纂人员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种类和期限报送有关资料的......”。
9、“.....未将文献资料及地方志文稿依法归档,造成损毁遗失或者出让出租转借。第条以市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第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制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和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企事业单位及公民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获得适当报酬。第十条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图照包括电子文本音志编纂工作,按照要求完成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资料的报送和所承担的编写工作,明确具体承担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和办公条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按时完成编纂任务。可以结构合理,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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