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代表候选人提名前,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说明提名的方法程序和应注意的事项。第十条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选举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每选民与其他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第十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所提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以及是否已决定接受代表辞职的,应当向原选区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决定接受代表辞职的,应当向原选区公告。第十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
2、“.....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第十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缺额由原选区另行补选。补选代表的程序如下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由原在的代表小组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聚居境内同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的,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分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打印版。罢免代表的程序如下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
3、“.....原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并应当写明罢免理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到选民罢免代表的要求,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听取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申辩意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表决罢免要求,由会不适当的决定十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臵十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十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细则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细则确定,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
4、“.....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确定。第十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打印版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以及是否已在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担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第十条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起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区如实汇总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者增减。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按选区张榜公布。计算年满十周岁的时间,以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准。第十条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每选民只能在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5、“.....予以登记。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查,经大会主席团批准,确认代表资格有效,颁发代表证书。第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条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以本条第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
6、“.....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第十章中国人民解放军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第十条在投票选举日前,由选民小组对选民进行次复查,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应予补登或除名如原定的选举日推迟,新增加的十周岁选民,应予补登。第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十条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提名代表候选人应在选民名单公布后进行。第十条代表候选人提名前,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说明提名的方法程序和应注意的事项。第十条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选举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每选民与其他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第十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所提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务被罢免的......”。
7、“.....由主席团予以公告。第十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员的过半数通过。决定接受代表辞职的,应当向原选区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决定接受代表辞职的,应当向原选区公告。第十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第十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条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8、“.....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条选举委员会般由至十人组成,设主任人,副主任至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罢免代表的程序如下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并应当写明罢免理由不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缺额由原选区另行补选。补选代表的程序如下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
9、“.....由原在的代表小组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到本级出缺代表原在选区主持补选补选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报经常务委员会批准,确认代表资格有效,颁发代表证书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第十条在投票选举日前,由选民小组对选民进行次复查,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应予补登或除名如原定的选举日推迟,新增加的十周岁选民,应予补登。第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十条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提名代表候选人应在选民名单公布后进行。第十条代表候选人提名前,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说明提名的方法程序和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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