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十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第十条设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2、“.....第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十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设臵流动票箱应当配备名以上监票人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由选举委员会登记造册,本人在登记册上签名或者盖章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封好投票口并签名。监票人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围观选民填写选票,不得代投选票。第十条每选民在次选举中只有个投票权。投票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第十条选民在选举日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名选民最多只能代写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选举产生出席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3、“.....第条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港澳台同胞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境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出境前居住地的选举。第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第章选举工作机构第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打印版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本行政区域内总人口数按常住户人口数计算。第十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确定......”。
4、“.....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具体名额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确定,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只有个投票权。投票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第十条选民在选举日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名选民最多只能代写张选票。第十条选举机构应当组织选民在选举日当天到选举会场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投票。第十条执行选举法第十条另行选举时,另行选举的次数只宜次。另行选举时,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按前次选举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排列。第十条投票选举结束后,应当在选举日将选区选票汇齐,由总监票人和各投票站的监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5、“.....各少数民族可以单独选举,也可以联合选举。其他选举事项,按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办理。第章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十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百十名,每千人可以增加名代表人口超过百十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百十名人口不足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百十名。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十名,每千百人可以增加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百十名人口不足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十名。按照前款规定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第十条表决罢免要求......”。
6、“.....罢免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被罢免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大会代表。第章选区的划分第十条选区划分应当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罢免补选。选区大小的划分以选出至名代表为原则。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以选区为单位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并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第十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
7、“.....被罢免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打印版。第十条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必须由选举委员会派员主持。选举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第十条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设臵流动票箱应当配备名以上监票人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由选举委员会登记造册,本人在登记册上签名或者盖章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封好投票口并签名。监票人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围观选民填写选票,不得代投选票。第十条每选民在次选举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条人民解放军应选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8、“.....第十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第十条设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百十名。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十名,每千百人可以增加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百十名人口不足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十名。按照前款规定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本行政区域内总人口数按常住户人口数计算......”。
9、“.....报全国人民代表大第十条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可予选民登记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第十条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不予选民登记。第十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期间病发的,不行使选举权利。第十条选民登记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张榜公票人共同监督,当众开箱计票,以选区为单位向选民公布选举结果。计票结果和选举结果应当由监票人签字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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