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罚款数额为该建筑物构筑物造价的百分之,但是最高不超过万元。有第项所列行为之的,罚款数额为万元以下有第项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为非法所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第十条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重新修建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另地复建或者在原址重建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原核定公布机关批准。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认为有必要由其审查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国家文物局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应当符合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条件,并根据其级别,报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第十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定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
2、“.....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县自治县市发掘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写出考古发掘报告,编制出土文物清单。出土文物由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管条件和实际需要,指定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考古发掘单位需要将出土文物留作标本的,须经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十条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向文物行政文物法规定细则最新版更新打印版保护办法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要求,指定具备条件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移交的文物。银行留用拣选的历史货币进行科学研究的,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3、“.....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第十条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重新修建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另地复建或者在原址重建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原核定公布机关之的人员,可以将其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第十条当事人对依照文物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十条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的者文物面临自然破坏危险,急需发掘的......”。
4、“.....可以先行发掘,自发掘开工之日起十日内补报发掘计划。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应当符合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条件,并根据其级别,报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第十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定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十条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办法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第十条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第十条切考古发掘项目,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考古发掘申请,由考古发掘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5、“.....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第十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条所列事迹之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第十条对文物保护法第十条所列行为的罚款,分别情节轻重,按照以下数额执行有第项所列行为之的,罚款数额为百元以下有第项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为该建筑物构筑物造价的百分之,但是最高不超过万元。有第项所列行为之的,罚款数额为万元以下有第项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为非法所的收入,应当全部用于文物事业,作为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要求,指定具备条件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移交的文物......”。
6、“.....第十条文物出境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版更新打印版。文物法规定细则最新版更新文物法规定细则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条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批准。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认为有必要由其审查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文物修缮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
7、“.....第十条考古发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保护办法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要求,指定具备条件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移交的文物。银行留用拣选的历史货币进行科学研究的,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十条文物出境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8、“.....分别情节轻重,按照以下数额执行有第项所列行为之的,罚款数额为百元以下有第项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为该建筑物构筑物造价的百分之,但是最高不超过万元。有第项所列行为之的,罚款数额为万元以下有第项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为非法所得的倍至倍。第十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有文物保护法第十条第项所列行为文物法规定细则最新版更新打印版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文物出境鉴定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制定。第十条经鉴定许可出境的文物,由鉴定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凭证。海关根据文物出境许可凭证和国家有关规定查验放行。第十条个人携带私人收藏文物出境,经鉴定不能出境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还或者收购,必要时可以征购。第十条文物出境展览和文物出口由国家文物局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保护办法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9、“.....指定具备条件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移交的文物。银行留用拣选的历史货币进行科学研究的,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十条文物出境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域内的文物工作。第条各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第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修缮维护费和考古发掘费等,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文物事业企业单位由国家文物局制定。第十条切考古发掘项目,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考古发掘申请,由考古发掘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提出或者直接向国家文物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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