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打印版】》修改意见稿
1、“.....第十条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暂停使用的相关装臵设备设施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教育培训。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条规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患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整改难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所需资金按照实际发生额列支,可以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第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年内有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应当纳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打印版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考核内容,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未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第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4、“.....第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第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教育培训。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条规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和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臵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装臵设备设施。第十条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暂停使用的相关装臵设备设施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同意......”。
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措施,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打印版。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条本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过程记录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处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6、“.....并处万元以上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教育培训。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条规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考核内容,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约谈教育培训或者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纳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7、“.....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打印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非本单位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形成原因危害后果和影响范围等情况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考核内容,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确定......”。
8、“.....制定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目录。第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处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生产施。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非本单位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形成原因危害后果和影响范围等情况......”。
9、“.....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条规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和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臵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装臵设备设施。第十条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暂停使用的相关装臵设备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