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由市水行政部门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本市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强行为不予查处的不按规定公开水土流失调查监测等信息的滥用权力玩忽职守等其他违法行为。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有禁止行为之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未将水土保持设施纳入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水土保持设施管护单位未保存水土保持设施清单和管护记录的,由水行政部。第十条市和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防治需要......”。
2、“.....并将具体范围向社会公告。第十条禁止在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放牧和种植农作物。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打印版。第十条水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信息记录制度,将生产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应当及时开展相关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市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区县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由水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划定水土保持功能区,确定水土资源保护目标和措施布局水土保持控制性和约束性指标,明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监测和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打印版开发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和地表裸露面积降低地表径流外排量限制施工降水......”。
3、“.....防止施工扬尘,避免产生新的危害。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再生建筑材料,减少砂石土的使用量和排弃量。水行政部门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并会同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制定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第十条编制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应当听取流域所在地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方案进行,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水土保持设施管护单位未保存水土保持设施清单和管护记录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元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时报送监测情况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未建设集雨式绿地透水铺装雨水集蓄利用等设施的......”。
4、“.....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由市水行政部门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本市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公平分担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责任。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条涉及土石方挖填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土地储备和第十条水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信息记录制度,将生产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布。第十条水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5、“.....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打印版。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第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第条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政策和措施,保障首都生态安全。第条市和区县政府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领导,完善水土保持管理体制,实行严格的水土资源保护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究刑事责任违法作出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决定的违反跟踪检查制度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不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的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不按规定公开水土流失调查监测等信息的滥用权力玩忽职守等其他违法行为。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有禁止行为之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未将水土保持设施纳入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的......”。
6、“.....建立健全管护工作考核奖励制度,对参与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第十条在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在沟道内私搭乱建堆放物品随意取土挖砂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或者干扰其正常运行其他影响水土保持设施正常功能的行为。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由市水行政部门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本市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强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制定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第十条编制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应当听取流域所在地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确定后应当予以公布。流域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提供便利。第十条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协商致村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可以按照规定承接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设施管护工作......”。
7、“.....并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清单和管护协议报市水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部门制定。第十条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内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的运行管护和监督,由区县或者乡镇政府负责其他水土保持工程和设施的管护,由管护协议确定的主体负责。第十条涉及土石方挖填的生产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地表土和废弃的砂石土等,应当采取现场堆放适度调配集中存放临时防护等措施,对土石方进行分类处水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北京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次修正......”。
8、“.....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有禁止行为之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未将水土保持设施纳入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改开发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和地表裸露面积降低地表径流外排量限制施工降水,有效控制泥沙进入水体河道和排水管网,防止施工扬尘,避免产生新的危害。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再生建筑材料,减少砂石土的使用量和排弃量。水行政部门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9、“.....第十条编制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应当听取流域所在地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方案进行保持工作。区县水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农业园林绿化市政市容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水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管护工作考核奖励制度,对参与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第十条在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在沟道内私搭乱建堆放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打印版设和管护工作。第十条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列明生态清洁小流域工程和设施清单,并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清单和管护协议报市水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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