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打印版。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分之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第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2、“.....第条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打印版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第十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3、“.....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第章登记程序第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致。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化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十条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4、“.....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变化的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第十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5、“.....保证电子数据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第条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第章不动产权利登记第节般规定第十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
6、“.....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打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房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致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致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
7、“.....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第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第条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第十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8、“.....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第十条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第十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
9、“.....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第十条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第十条不动产权属证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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