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适,健全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加强风险管理,对其运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第十条境外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机构和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第十条境外企业应当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按照中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境外企业应当加强预算管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第章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第十条国资委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范围,定期组织开展境外企业抽查审计,综合评判中央企业经营成果。第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境外企业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以及国有资产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境外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权管理......”。
2、“.....严格按照中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境外企业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章程规定的相关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第十条境外企业转让国有资产,导致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打印版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条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相应资质的银行作为开户行,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但所在国地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外企业账户不得转借个人或者其他机构使用......”。
3、“.....在符合所在国地区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及时足额向出资人分配利润。第章境外企业管理第十条中央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第条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4、“.....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十条境外企业应当遵循中央企业确定的融资权限。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第十条境外企业应当加强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大额资金支出和调度应当符合中央企业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境外企业应当选择信誉良好并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5、“.....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适设离岸公司的,应当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已无存续必要的离岸公司,应当依法予以注销。第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明确境外企业年度预算目标,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预算控制,及时掌握境外企业预算执行情况。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打印版。未建立境外企业国有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打印版。未建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有关核准备案程序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对境外企业管理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6、“.....第十条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加强风险管理,对其运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第十条境外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机构和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境外国有产十条境外企业应当遵循中央企业确定的融资权限。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第十条境外企业应当加强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大额资金支出和调度应当符合中央企业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境外企业应当选择信誉良好并具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
7、“.....第条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打印版产监管制度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有关核准备案程序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对境外企业管理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第章附则第十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8、“.....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条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核准。第十条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第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离岸公司管理制度,规范离岸公司设立程序,加强离岸公司资金管理。者提供担保。第十条境外企业应当加强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
9、“.....境外企业应当选择信誉良好并具有相应资质的银行作为开户行,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但所在国地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外企业账户不得转借个人或者其他机构使用。第行。第十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条境外出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评估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防范经营管理资金法律等风险。境外出资原则上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条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十条境外企业应当遵循中央企业确定的融资权限。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第十条境外企业应当加强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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