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观点其实早就在证据的客观性中得到体现,所有证据都是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相互结合的产物。表现在法律条文中,大诉讼法中都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般采取电子文件称谓。属性上,除合同法基于对合同形式的调整,将数据电文纳入合同形式,其余法学领域法律规范均将其界定为信息数据属性,而档案领域法律规范多将其界定为文件属性,进而纳入信息记录或信息范畴。可见,信息是电子数据与电子文件的共同属性。这种关联性并不意味着可以将者等而视之,法学领域的电子数据大多强调与案件的关联性,与具体案件相关的各类电子信息,即便是电子文件的件是存在着的,但是电子文件原件难以确认电子文件原件难于得到电子文件寿命很短,且具有无损复制性,电子文件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性。档案学领域的电子文件国家档案局年制定的档案工作基本术语对电子文件概念进行了界定电子文件是指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
2、“.....年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则将电子文件这概念定义为在数学领域的经由电子手段等生成储存或传递与档案领域的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表述,均强调其电子属性,可见者的调整有互通之处。在规范作用方面,法律领域所强调的法律关系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与档案学领域强调的参考和利用价值凭证和证明作用,在档案基于原始记录性,其凭证价值从未被否认过。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电子数据证据面临原件难题,电子文件也存在原始记录性难以认定的电子数据和电子文件法律规制比较法律教育论文立法并没有对证据或电子数据真实性进行直接界定。有学者提出证据主张真实属性,所谓主张真实,是指主张提出证据的诉讼主体举证主体以言词方式对证据的真实性做出的肯定性评价。这观点其实早就在证据的客观性中得到体现,所有证据都是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相互结合的产物。表现在法律条文中......”。
3、“.....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规定。可见,真实性是对证据余法学领域法律规范均将其界定为信息数据属性,而档案领域法律规范多将其界定为文件属性,进而纳入信息记录或信息范畴。可见,信息是电子数据与电子文件的共同属性。这种关联性并不意味着可以将者等而视之,法学领域的电子数据大多强调与案件的关联性,与具体案件相关的各类电子信息,即便是电子文件的片段信息都可作为证据发生的电子数据使用。有学者认为法学界的电子数据和档案界的电子文件同的证明效力,如档案法实施办法第条对档案复制件缩微品法律效力的规定。对于实物文书等传统档案,民事诉讼法第条作出提交原件原物规定的同时,也规定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可见对于传统档案,档案实务和司法实践并非成不变固守原件原则,也存在变通之处。电子数据和电子文件法律规制比较法律教育论文。真实性内涵的比较法学领域的真实性......”。
4、“.....也存在变通之处。档案学领域的电子文件国家档案局年制定的档案工作基本术语对电子文件概念进行了界定电子文件是指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在通讯网络上传输的文件。年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则将电子文件这概念定义为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储存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能性。电子文件的原件难题及应对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相比,具有系统依赖性不稳定性易更改和易复制等特性,因而电子文件直受到真实性的质疑,在档案商事诉讼等实践活动中,均受到原件难题的困扰。传统理论及司法实践对原件原则的重视及变通第条将原件界定为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最初产生和非复制件是原件的两个构成要素。有学者指出,原件的本质特征是原始记录性,但并不能并可在通讯网络上传送的文件。根据第条和信息与文献文件管理第部分通则第条将文件界定......”。
5、“.....年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也将电子文件界定为信息记录。法学领域和档案学领域电子文件界定的比较在术语使用上,法学领域多采用数据电文电子数据,而档案学领域则般采取电子文件称谓。属性上,除合同法基于对合同形式的调整,将数据电文纳入合同形式,其真实性内涵的比较法学领域的真实性。我国证据立法并没有对证据或电子数据真实性进行直接界定。有学者提出证据主张真实属性,所谓主张真实,是指主张提出证据的诉讼主体举证主体以言词方式对证据的真实性做出的肯定性评价。这观点其实早就在证据的客观性中得到体现,所有证据都是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相互结合的产物。表现在法律条文中,大诉讼法中都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的法律界定原件问题法律效力问题方面比较法学领域和档案学领域法律规制的异同,同时梳理两个领域法律制度的衔接......”。
6、“.....基于司法证据与特定案件相关联的特性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程序中对电子数据证据作出关联性和合法性规定是必然的选择而电子文件并不必然进入司法程序,有关电子文件的档案学两种领域都对电子数据电子文件作出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基于司法证据与特定案件相关联的特性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程序中对电子数据证据作出关联性和合法性规定是必然的选择而电子文件并不必然进入司法程序,有关电子文件的要求中并没有关联性与合法性的要求,但增加了可靠性有效性等要求。从而,两种领域的真实性完整性内涵是否致,份完全符合电子文件管理要求的电子文件,是否当交叉关系。内容结构背景等要素齐全的电子文件是优质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还包括那些机构或组织在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要素残缺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还包括那些非案件活动中产生的业务记录。当然,那些个人在工作和生活中通过电子设备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通常并不纳入电子文件的管理范畴......”。
7、“.....在满足相关证据条件后,可纳入电子数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支持诉讼请求。形成特征上,法并可在通讯网络上传送的文件。根据第条和信息与文献文件管理第部分通则第条将文件界定,电子文件归根结底其属性为信息记录或信息。年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也将电子文件界定为信息记录。法学领域和档案学领域电子文件界定的比较在术语使用上,法学领域多采用数据电文电子数据,而档案学领域则般采取电子文件称谓。属性上,除合同法基于对合同形式的调整,将数据电文纳入合同形式,其立法并没有对证据或电子数据真实性进行直接界定。有学者提出证据主张真实属性,所谓主张真实,是指主张提出证据的诉讼主体举证主体以言词方式对证据的真实性做出的肯定性评价。这观点其实早就在证据的客观性中得到体现,所有证据都是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相互结合的产物。表现在法律条文中,大诉讼法中都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规定......”。
8、“.....均受到原件难题的困扰。传统理论及司法实践对原件原则的重视及变通第条将原件界定为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最初产生和非复制件是原件的两个构成要素。有学者指出,原件的本质特征是原始记录性,但并不能说只有原件才具有原始记录性的特征,许多复制件形式存在的最初文件都具有原始记录性的特点。复制件在满足与原件内容致的条件后,具有与原件等电子数据和电子文件法律规制比较法律教育论文要求中并没有关联性与合法性的要求,但增加了可靠性有效性等要求。从而,两种领域的真实性完整性内涵是否致,份完全符合电子文件管理要求的电子文件,是否当然具备法律证据效力,是否能够满足司法活动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各项要求等问题都值得深思。为此,需要对电子数据和电子文件真实性完整性的内涵进行考证,以期在不同领域对相似概念进行比较借鉴......”。
9、“.....有学者提出证据主张真实属性,所谓主张真实,是指主张提出证据的诉讼主体举证主体以言词方式对证据的真实性做出的肯定性评价。这观点其实早就在证据的客观性中得到体现,所有证据都是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相互结合的产物。表现在法律条文中,大诉讼法中都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规定。可见,真实性是对证据件问题法律效力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电子数据和电子文件在范围上存在定的交叉。法学领域和档案学领域对电子数据和电子文件的界定原件问题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规制,既存在共性,也存在差异。应该利用者的共性,使两种领域的相似法律制度更好地衔接。关键词电子数据电子文件原件真实性完整性大量电子数据电子文件融入社会法律生活各个方面,由此引发法律规制问题,本文拟从关,在满足相关证据条件后,可纳入电子数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支持诉讼请求。形成特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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