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应受到政府的监管,提供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相关企业也应对自身进行严格管理。政府方面,网约车业务的迅速发展,使得政府的监督管理行为相对滞后。在网约车监管领域,政府虽然已经开始着手制定大量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但依旧无法做到全面科学和及时地监督。比如,株州湖南工业大学,向巍好意同乘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新宝顺风车网络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侵权责任法律适用司法案例,侯登华方协议下网约车的运营模式及其监管路径法学杂志,林承铎,胡兵论好意同乘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张平华君子协定的法律分析比较法研究,作者曹奕轩本文来源会员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投诉我们会立即删除。网约顺风车监管法律问题摘车业务事实上才是发挥网约车优势的业务类型,相较于其他网约车类型,比如网约快车网约专车等与出租车行业本身并无本质区别,网约顺风车能更好地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应用......”。
2、“.....首先,公众与媒体可以加大对司机不法行为的曝光力度,用社会舆论对企业进行监管,以防止司机的不轨行为。其次,相关企业管理失误不能等同于产业本身的不可行,滴滴顺风车业务也不能等同于网约顺风车这种业务样态整体。较后,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不能题诸如怎样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其产品设计缺陷等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何找出应对之策便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对比传统顺风车与网约顺风车区别与联系的基础之上,从法律规则方面,对网约顺风车的监管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网约顺风车监管法律问题法律教育论文。较后,对网约顺风车平台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增强,也是规范网约顺风车的个重要途径。企业方面,尽管目前已经有网约车平台企业针对网约车本身服务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制定了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例如,在滴滴出行网约顺风车监管法律问题法律教育论文下......”。
3、“.....他们之间关于使用顺风车的行为可以称之为君子协定。旦发生交通事故等顺风致使乘客受到侵害的情况,这种口头约定的君子协定也可作为要求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传统顺风车发生的侵权责任事故类型大致可以分为如下种第,事故是由车主的原因引发的,比如车主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疲劳驾驶或者醉酒驾驶等,此事应由车主承担主要责任第,事故是由搭乘人引起的,比如搭乘人在驾驶过程中干扰车主驾驶,造成损害的,搭乘人理应承商,将垄断产生的傲慢与懒惰永远隔绝在法治的门外。综上所述,加强对网约顺风车的法律监管,是共享经济健康发展的时代要求,更是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与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由之路。参考文献方捷顺风车问题法律探究苏州苏州大学,李明好意同乘致同乘人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兰州兰州大学,肖超好意施惠研究株州湖南工业大学,向巍好意同乘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4、“.....此时,道德规范的作用显得无力,法律规则设计则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关于顺风车的直接立法。约束顺风车行为的除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外,还有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等般性的民事法律规范,根据不同情形的认定而发挥着作用。通常情况下,车主和搭乘人之间很少是陌生关系,这与日常生活中大家的生活习惯有关,因为基于共同的生活环境和相似的行为习惯,互相之间更容易产生信赖关系和互帮互助的传统。当车主和搭乘人互相熟识的情利告知。滴滴顺风车业务尽管已经暂时下线,但顺风车的失败教训发人深省,或许企业应该更加深刻反思如何保障乘客安全,严格依法经营,进行自律整改,树立乘客第生命第的意识,才能更好地提供服务。社会方面,公众媒体以及市场,都应对网约顺风车进行监督。对于新兴事物,公众与媒体应当保持足够的客观和冷静,不应因噎废食。顺风车业务事实上才是发挥网约车优势的业务类型......”。
5、“.....比如网约快车网约专车等与出租车行业本身并无本质区别,网约顺风车能更好地通过互联府关于网约顺风车的监督和管理方面尚存空白。网约顺风车监管法律问题法律教育论文。网约顺风车监管法律问题摘要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让许多行业的样态发生巨大变化,网约顺风车便是大数据与共享经济共同催生的新事物之。与传统顺风车更多只在社会道德层面肯定好意同乘等善意施惠的良好风俗不同,网约顺风车是典型的集道德价值与法律意义为体的科技创新。如何让网约顺风车在法律可控的范围内顺风,妥善解决侵权多发与救济困难等问题,是当前网约顺风车这新事物面临的巨大挑战技术的应用,起到行程共享提高交通效率降低城市废气污染等作用。首先,公众与媒体可以加大对司机不法行为的曝光力度,用社会舆论对企业进行监管,以防止司机的不轨行为。其次,相关企业管理失误不能等同于产业本身的不可行......”。
6、“.....较后,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不能凭借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和经营。先前发生的几起网约顺风车恶性事件,皆可归责于滴滴因垄断地位而日益骄纵疏于监管。市场较好出现其他能与滴滴竞争的运网约顺风车的监管现状与现有针对传统顺风车发生侵权等事故时法律有相对完整的救济体系不同,网约顺风车的监督和管理则显得非常不健全。作为新兴的服务类型,网约顺风车参与市场活动,而且其服务的直接对象是公民个人,理应受到政府的监管,提供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相关企业也应对自身进行严格管理。政府方面,网约车业务的迅速发展,使得政府的监督管理行为相对滞后。在网约车监管领域,政府虽然已经开始着手制定大量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但依旧无法做到全面科学和及时地监督。比如,口头约定达成项顺风车的使用和施惠行为,他们之间关于使用顺风车的行为可以称之为君子协定。旦发生交通事故等顺风致使乘客受到侵害的情况......”。
7、“.....传统顺风车发生的侵权责任事故类型大致可以分为如下种第,事故是由车主的原因引发的,比如车主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疲劳驾驶或者醉酒驾驶等,此事应由车主承担主要责任第,事故是由搭乘人引起的,比如搭乘人在驾驶过程中干扰车主驾驶,造成损害的,搭乘人理应承担主要责约束和监管。网约顺风车监管的建议网约顺风车原本是在善意施惠的良好风俗下,将互联网思维应用到传统好意同乘类型顺风车上的创新举措,但是由于监管漏洞导致这创新举措引发的相关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较终不得不下线此项服务。回顾这场共享经济模式之下的创新失败案例,我们至少应当从政府企业和社会等方面进行反思,在借鉴现有传统顺风车法律救济规则体系的基础上,探索网约顺风车监管的完善对策。政府方面,面对层出不穷的问题,政府作为市场监管的主体自然首当其冲。网约顺适用司法案例,侯登华方协议下网约车的运营模式及其监管路径法学杂志,林承铎......”。
8、“.....张平华君子协定的法律分析比较法研究,作者曹奕轩本文来源会员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投诉我们会立即删除。作为大数据与共享经济结合的产物,网约顺风车的本意是在缓解交通压力与解决环境问题的同时,在乘客与司机之间构建起信任的桥梁,提供更加便捷的交通服务。但随着它的发展,其内在技术的应用,起到行程共享提高交通效率降低城市废气污染等作用。首先,公众与媒体可以加大对司机不法行为的曝光力度,用社会舆论对企业进行监管,以防止司机的不轨行为。其次,相关企业管理失误不能等同于产业本身的不可行,滴滴顺风车业务也不能等同于网约顺风车这种业务样态整体。较后,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不能凭借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和经营。先前发生的几起网约顺风车恶性事件,皆可归责于滴滴因垄断地位而日益骄纵疏于监管。市场较好出现其他能与滴滴竞争的运下......”。
9、“.....他们之间关于使用顺风车的行为可以称之为君子协定。旦发生交通事故等顺风致使乘客受到侵害的情况,这种口头约定的君子协定也可作为要求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传统顺风车发生的侵权责任事故类型大致可以分为如下种第,事故是由车主的原因引发的,比如车主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疲劳驾驶或者醉酒驾驶等,此事应由车主承担主要责任第,事故是由搭乘人引起的,比如搭乘人在驾驶过程中干扰车主驾驶,造成损害的,搭乘人理应承关于网约顺风车的监督和管理方面尚存空白。传统顺风车的法律规则设计传统顺风车的产生具有定的社会基础,很大程度上符合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交往习惯和良好互助的社会风俗,因而对于顺风车所引发的问题,大多数情况下都认为归属于社会道德规范调整,而无需上升到法律层面。顺风车的性质和顺风车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定性,因为搭乘人和车主之间的关系不同而体现出不同的争议样态。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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