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指挥防汛抗洪工作。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人员,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网络版。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第章开发利用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全国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进行。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规划......”。
2、“.....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不得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在航道内不得弃置沉船,不得设置碍航渔具,不得种植水生植物。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规划,加强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网络版,应当附有审批取水申请的机关的书面意见。第十条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水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
3、“.....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防洪治涝灌溉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建设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第十条按照天然流势或者防洪排涝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下泄的洪水涝水,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任务书等方面的需要。第十条国家保护和鼓励开发水运资源......”。
4、“.....建设单位必须同时修建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第章开发利用第批准的运行方案下泄的洪水涝水,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在水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市规模和耗水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全国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进行......”。
5、“.....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其他江河的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第章防汛与抗洪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指挥防汛抗洪工作。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人员,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水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处理。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
6、“.....由国家规定的交界线两侧定范围内,任何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和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网络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第条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国家兴建水工程需要移民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排移民的生活和生产。安置移民所需的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应当在建设阶段按计划完成移民安置工作。第章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条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
7、“.....全国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进行。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其他江河的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应当附有审批取水申请的机关的书面意见。第十条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水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级人民政府......”。
8、“.....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确保重点兼顾般的原则,制定防御洪水方案,确定防洪标准和措施。全国主要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中央防汛指挥机构制订,报国务院批准。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或者制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第十条在防洪河道和滞洪区蓄洪区内,土地利用和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网络版的现状。第十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应当附有审批取水申请的机关的书面意见。第十条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9、“.....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水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有审批取水申请的机关的书面意见。第十条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水的水位。第十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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