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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网络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网络版)

格式:word 上传:2022-06-26 17:51: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网络版)》修改意见稿

1、“.....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十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第十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十条第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第十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网络版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十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4、“.....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第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以没收。第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十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十条至第十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

5、“.....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第十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十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第十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十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范围决定......”

6、“.....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第十条本法第十条至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第章附则第十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该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网络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名厂址。第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十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7、“.....第十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十条第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第十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

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十条第十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第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十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网络版......”

9、“.....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第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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