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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XXX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XXX年修正】

格式:word 上传:2022-06-26 17:51:5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XXX年修正】》修改意见稿

1、“.....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责任和义务第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十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2、“.....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第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的......”

3、“.....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十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第十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自当事人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年修正网络版第十条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十条第十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4、“.....第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十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十条至第十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第十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十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5、“.....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十条第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第十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6、“.....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第十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十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十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第十条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第十条本法第十条至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第章附则第十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7、“.....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修正网络版。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第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8、“.....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倍以下的罚款情节法律责任......”

9、“.....应当予以没收。第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十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十条至第十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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