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第节交通运输节能第十条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第十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第十条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2、“.....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年修正网络版。第十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
3、“.....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4、“.....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年修正网络版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第节公共机构节能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5、“.....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第十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
6、“.....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第十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第十条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十条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7、“.....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第十条国务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条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第十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
8、“.....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第条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9、“.....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十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第十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电网企业未按照本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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