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十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第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款第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2、“.....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条除本法第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以及第十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第章行政处罚的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十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十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网络版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警告或者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条除本法第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以及第十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4、“.....第十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至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
5、“.....第十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第十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6、“.....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款第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十条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7、“.....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十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至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8、“.....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十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节简易程序第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9、“.....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款第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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