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前款第项第项第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十条清算组自成立之员的债务。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致通过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十人。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其返还......”。
3、“.....第章组织机构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对成员的入社除名等作出决议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网络版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
4、“.....第十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通过本社章程......”。
5、“.....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十条第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第十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6、“.....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臵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成员总数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第十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第十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
7、“.....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章设立和登记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8、“.....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因前款第项第项第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十条清算组自成立之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
9、“.....第十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定。第章扶持措施第十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第十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国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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