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个月。第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第十条违反本法第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标所有人不受年的时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第十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
3、“.....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人。第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第十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月内做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给予警告,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反本法第条第十条第款和第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网络版十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第十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5、“.....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第十条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条第十条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条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第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十条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
6、“.....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网络版。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第十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十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7、“.....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第十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商品来源于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8、“.....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人参加诉讼。第十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款和第款第十条第十条第款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年的时间限制。商标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第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十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
9、“.....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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