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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网络版)(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网络版)(1)

格式:word 上传:2022-06-26 17:5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网络版)(1)》修改意见稿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未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擅自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由国务院交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十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订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网络版。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款的规定。第十条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经营者的主要管理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

2、“.....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相关业务。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其所代理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税款。保证金用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保证金及其利息,归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所有。专门账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申请,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订舱。第十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收取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中国税务机关统印制的。第十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不得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第十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

3、“.....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网络版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第十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第十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相应资格。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调查组进行调查前,应当将调查目的调查原因调查期限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协议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保证金用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保证金及其利息,归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所有......”

4、“.....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申请并交纳保证金的相关材料之日起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第十条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5、“.....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第十条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日内开航因不可抗力并经国务院交通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第十条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第十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主管部门同意......”

6、“.....逾期未开航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第十条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日予以公告,并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公布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第十条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

7、“.....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未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擅自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由国务院交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调查组进行调查前,应当将调查目的调查原因调查期限等事项通知被调查人。调查期限不得超过年必要时,经调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半年。第十条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向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竞争造成损害的,调查机关可以采取责令修改有关协议限制班轮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责令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网络版......”

8、“.....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第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第十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第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十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日。逾期未开航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

9、“.....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日予以公告,并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公布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第十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第十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相应资格。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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