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条就本公约而言危害物质辞系指根据其单体或复合体的化学物理或毒特征,构成种危害的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临界数量辞系指国家法律和条例关于特定条件下种或类危害物质的规定数量,若超过该数量,则列为重大危害设置重大危害设置辞系指不论些危害。第条在重大危害设置现场工作的工人须遵守重大危害设置内同预防重大事故和控制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事态发展有关的所有作法和程序旦发生重大事故,遵循切应急程序。第部分出口国的责任第条当危害物质技术或工艺因潜在重大事故根源在出口会员国中被禁止使用时,该出口会员国须使任何进口国能够获取有关禁止使用情况和原因的资料。第部分最后条款第条批准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登记。第条生效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人员,对于根据本公约规定的措施之贯彻情况开展监督,除非监察人员根据主管当局总的指示,认为这样做可能不利于其履行职责......”。
2、“.....第部分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第条为确保工作安全制度,须通过适当的合作机制,同重大危害设置中的工人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尤其是,工人及其代表须充分和适当地得知同重大危害设置有关的各种危害及其可能发生的后果得知主管当局做出的所有命令指示或建议就下列文件的编写参与协商,并能接触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注本条在第号公约中原规定,公约生效后每十年理事会提出次报告。根据年最后条款修订公约第号,该款已由本条替代。第条公约的修订生效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部分修订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应如新修订公约生效或当其生效之时,会员国对于新修订公约的批准不需按照上条的规定,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约自新修订的公约生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网络版关的政府间组织合作的必要性......”。
3、“.....并确定这些提议应采用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年月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年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部分范围和定义第条本公约的目的是预防危害物质造成的重大事故,并限制此类事故的影响。本公约适用于重大危害设施。本公约不适用于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军事设施设施现场之外的运输,但管道输送不在此例。凡批准本公须通过适当的合作机制,同重大危害设置中的工人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尤其是,工人及其代表须充分和适当地得知同重大危害设置有关的各种危害及其可能发生的后果得知主管当局做出的所有命令指示或建议就下列文件的编写参与协商,并能接触这些文件安全报告应急计划和程序事故报告就预防重大事故和控制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事态发展的做法和程序,以及旦发生重大事故时应遵循的应急程序,定期地得到指导和培训在其工作范围内,并在不会处境不利的情况下......”。
4、“.....强调有必要采取种综合连贯的方式,并注意到年出版的国际劳工组织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工作守则,并考虑到必要确保采取切适宜的措施,以便预防重大事故尽量减少发生重大事故的风险尽量减轻重大事故影响,并检讨此类事故的原因,包括组织工作方面的差错人为因素部件失灵偏离正常操作条件外界干扰和自然力量,并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有必要在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范围内进行合作,以及同其它有何进口国能够获取有关禁止使用情况和原因的资料。第部分最后条款第条批准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登记。第条生效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十个月后生效。重大危害设置的选址第条主管当局须制定综合性选址政策,规定计划建造的重大危害设置同工作区和居民区以及公共设施适当分隔开......”。
5、“.....此种政策须反映出本公约第部分件,如果不是由于缓解措施行动或系统,可能已升级为起重大事故。第部分总则第条根据国家法律和条例状况和惯例,经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有关各方协商,会员国须制定实施并定期检讨有关保护工人公众和环境免于重大事故风险的国家贯政策。须通过为重大危害设置制定预防和保护措施来实施这政策,并酌情促进使用最佳安全技术。第条根据国家法律和条例或国际标准,根据各种危害物质危害物质类别或包括两者的览表,以及各自的临界数量,主管当局或经则中所确立的原则。监察第条主管当局须具备真正合格和经过培训具有适当技能的人员,并享有充分的技术和专业支援,以对本公约涉及的各项事务开展监察调查评估和咨询,以确保遵守国家法律和条例。重大危害设置的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须有机会陪同监察人员,对于根据本公约规定的措施之贯彻情况开展监督,除非监察人员根据主管当局总的指示......”。
6、“.....第条主管当局有权中止任何呈现重大事故险情的操作。第部分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第条为确保工作安全制度第条凡因出现实质性的特殊问题而无法立即实施本公约规定的全部预防和保护措施时,经同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有关各方协商,会员国须制定出在特定的期限之内逐步实施上述措施的计划。第条就本公约而言危害物质辞系指根据其单体或复合体的化学物理或毒特征,构成种危害的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临界数量辞系指国家法律和条例关于特定条件下种或类危害物质的规定数量,若超过该数量,则列为重大危害设置重大危害设置辞系指不论虑到必要确保采取切适宜的措施,以便预防重大事故尽量减少发生重大事故的风险尽量减轻重大事故影响,并检讨此类事故的原因,包括组织工作方面的差错人为因素部件失灵偏离正常操作条件外界干扰和自然力量......”。
7、“.....有必要在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范围内进行合作,以及同其它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合作的必要性,并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项关于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若干提议,并确定这些提议应采用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于年月日通标准工作时间职责的界定,以及对外来合同人员和设置现场临时工人的管理应急计划和步骤,包括制定旦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事故危险时应予实施的有效的现场应急计划和步骤,包括应急医护措施,定期检验和评估其有效程度,并做必要的修订向主管当局以及向负责制定设置现场之外的公众和环境应急保护计划和程序的机构,提供有关可能发生的事故的资料和现场应急计划同此类主管当局和机构进行切必要的协商控制重大事故影响的措施与工人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制度的改进,包根据接受的培训和经验而有正当理由认为重大事故迫在眉睫时,采取纠正行动,并在必要时中断活动并酌情在采取此种行动之前或之后......”。
8、“.....并有权向主管当局通报这些危害。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网络版。第条通知联合国国际劳工局长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按照联合国宪章第条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注本款不适用于号公约。第条审查修订问题则中所确立的原则。监察第条主管当局须具备真正合格和经过培训具有适当技能的人员,并享有充分的技术和专业支援,以对本公约涉及的各项事务开展监察调查评估和咨询,以确保遵守国家法律和条例。重大危害设置的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须有机会陪同监察人员,对于根据本公约规定的措施之贯彻情况开展监督,除非监察人员根据主管当局总的指示,认为这样做可能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第条主管当局有权中止任何呈现重大事故险情的操作。第部分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第条为确保工作安全制度关的政府间组织合作的必要性,并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项关于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若干提议......”。
9、“.....引用时得称之为年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部分范围和定义第条本公约的目的是预防危害物质造成的重大事故,并限制此类事故的影响。本公约适用于重大危害设施。本公约不适用于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军事设施设施现场之外的运输,但管道输送不在此例。凡批准本公或国际标准,根据各种危害物质危害物质类别或包括两者的览表,以及各自的临界数量,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在同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及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有关各方协商之后,须制定出套制度,以识别第条款所限定的重大危害设置。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网络版。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号公约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年月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十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的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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