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十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2、“.....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5、“.....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规划镇总体规划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
6、“.....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7、“.....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第十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8、“.....第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十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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