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的条件和实践,雇主工人或其在企业中的代表或安全卫生委员会如存在这种机构应参与决定对这些设施的组织和运行有影响的问题,包括决下进行。根据国家法律和实践,对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所得的资料应以适当方式予以记录,并可供雇主工人及其本企业内代表或安全卫生委员会如果存在这种代表和委员会使用。应在保密基础上使用这些资料,并仅为对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人健康和安全的措施提供指导和咨询。主管当局应能取用这些资料。这些资料只有经雇主和工人或其本企业内代表或安全卫生委员会如存在此种代表和委员会同意,方可由职业卫生设施对外提供。对工作环境进行监督,必要时需由职业卫生设总原则。各会员国应为所有工人,包括公共部门的工人和生产合作社的社员,在所有经济活动部门和所有企业中逐步发展职业卫生设施......”。
2、“.....还应规定采取那些可能必要和合理可行的措施,使自雇人员能享受与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本建议书中的规定相似的保护。职能职业卫生设施的作用应主要是预防性的。职业卫生设施应制订与它所服务的个或几个企业相适应的活动计划,要特别考虑到工作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和有关经济活动,或根据国家的实践,遵照公认的道德准则予以规定。为确定是否适合从事项暴露于特殊危害的工作而规定的体格检查结束后,进行检查的医生应将书面结论分别通知工人和雇主。这些结论不应包括医疗性情况结论可适当指出是否适于建议的工作,或具体说明何种工作和工作条件在医学上属暂时或长期禁忌。如因健康原因继续雇用个工人做特定工作属医学禁忌,职业卫生设施应协助其在企业中另找工作,或以其他适当办法解决。如通过对工人的健康监督查出种职业病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网络版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授权,职业卫生设施可从事其他保健活动,包括对工人及其家属进行治疗......”。
3、“.....职业卫生设施应与其他有关设施合作制定紧急行动计划。其他职能职业卫生设施应分析对工人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监督的结果,以及对工人暴露于职业危害如存在此种危害的生物和人体的结果,以便估价暴露于职业危害与健康损害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从而提出改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的措施建议。职业卫生设施应每隔适当时间编写关于受与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本建议书中的规定相似的保护。职能职业卫生设施的作用应主要是预防性的。职业卫生设施应制订与它所服务的个或几个企业相适应的活动计划,要特别考虑到工作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和有关经济活动部门的特殊问题。对工作环境的监督对工作环境的监督应包括查明和评价工作环境中可能影响工人健康的因素对职业卫生条件和工作组织中可能危及工人健康的因素进行估价对集体和个人防护设备进行估价如属适宜,通过有效的普遍实践,并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于必要时......”。
4、“.....授权职业卫生设施承担或参与下项或多项职能为尚未停止工作或缺勤后恢复工作的工人进行治疗为工伤事故受害者进行治疗为职业病和因工作加剧的健康损害进行治疗职业再教育和职业再适应的医疗方面的工作。考虑到国家医疗保健组织方面的法律和实践以及就医距离,经主管机关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业事故和职业病并参与事故预防计划。如属适宜,在通知雇主工人及其代表后,职业卫生设施工作人员应可自由出入于切工作场所和企业为工人提供的设施能获得关于加工工作标准产品已用或拟用原材料的资料,但对他们可能得知的与工人健康无关的任何机密材料应予保密能为进行分析而对使用或管理的产品管原材料提取样品。在对工作程序或工作条件提出有可能影响工人健康或安全的修改建议时,应与职业卫生设施协商。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国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和实践,对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所得的资料应以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5、“.....应在保密基础上使用这些资料,并仅为对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人健康和安全的措施提供指导和咨询。主管当局应能取用这些资料。这些资料只有经雇主和工人或其本企业内代表或安全卫生委员会如存在此种代表和委员会同意,方可由职业卫生设施对外提供。对工作环境进行监督,必要时需由职业卫生设施工的原则各会员国应根据本国情况和实践,并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以制订实施和定期审查项具有连贯性的有关职业卫生设施的国家政策,此项政策应包括关于职业卫生设施的职能组织和运行的总原则。各会员国应为所有工人,包括公共部门的工人和生产合作社的社员,在所有经济活动部门和所有企业中逐步发展职业卫生设施。所作的规定应足以针对企业卫生方面的特殊危险。还应规定采取那些可能必要和合理可行的措施,使自雇人员能如属适宜......”。
6、“.....组织职业卫生设施应尽可能设置于工作场所内或工作场所附近,或以能保证其职能在工作场所得以履行的方式加以组织。雇主工人及其代表如存在这种代表应在公平基础上合作并参与实施有关职业卫生设施的组织措施和其他措施。根据国家的条件和实践,雇主工人或其在企业中的代表或安全卫生委员会如存在这种机构应参与决定对这些设施的组织和运行有影响的问题,包括决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授权,职业卫生设施可从事其他保健活动,包括对工人及其家属进行治疗。在发生重大事故时,职业卫生设施应与其他有关设施合作制定紧急行动计划。其他职能职业卫生设施应分析对工人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监督的结果,以及对工人暴露于职业危害如存在此种危害的生物和人体的结果,以便估价暴露于职业危害与健康损害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从而提出改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的措施建议。职业卫生设施应标准......”。
7、“.....职业卫生设施应在多学科处理框架内与下列机构合作企业中与工人安全有关的设施各生产单位和部门,以帮助其制定和实施有关的预防方案人事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企业内工人代表,工人安全代表和安全卫生委员会如存在此种代表和委员会。在适宜情况下,职业卫生设施和职业安全设施可共同组建。必要时职业卫生设施应与负责健康卫生安全职业康复再培训和再分受的监视办法对工人暴露于危险物质的情况进行估价对用以消除或减少暴露的控制系统进行估价。此种监督应在与企业中其他技术设施相联系,并在与有关工人及其企业内代表,或安全卫生委员会如存在此种机构合作的情况下进行。有关健康鉴定的个人资料只有在工人本人声明同意后方可通知他人。个人健康档案的保存条件和期限可将其通知他人或转移它处的条件以及必要的档案保密措施......”。
8、“.....并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以制订实施和定期审查项具有连贯性的有关职业卫生设施的国家政策,此项政策应包括关于职业卫生设施的职能组织和运行的总原则。各会员国应为所有工人,包括公共部门的工人和生产合作社的社员,在所有经济活动部门和所有企业中逐步发展职业卫生设施。所作的规定应足以针对企业卫生方面的特殊危险。还应规定采取那些可能必要和合理可行的措施,使自雇人员能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授权,职业卫生设施可从事其他保健活动,包括对工人及其家属进行治疗。在发生重大事故时,职业卫生设施应与其他有关设施合作制定紧急行动计划。其他职能职业卫生设施应分析对工人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监督的结果,以及对工人暴露于职业危害如存在此种危害的生物和人体的结果,以便估价暴露于职业危害与健康损害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从而提出改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的措施建议......”。
9、“.....职业卫生设施可酌情组建为个企业的设施,或若干企业的共同设施。根据国家条件和实践,职业卫生设施可由下列机构组建有关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共当局或官方机构社会保障机构主管当局授权的任何其他机构以是任何机构的结合体。在尚未建立职业卫生设施的地方,主管当局应确定在何种情况下,作为项临时措施,现有的适当设施得根据本条第款项被承认为受权机构。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网络版。主管机关应在考虑国家法律和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网络版隔适当时间编写关于其活动和企业卫生条件的计划和报告。雇主和企业内工人代表或安全卫生委员会如存在此种结构以及主管机关应能得到这些计划和报告。职业卫生设施经与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协商,应在其资源许可的范围内对研究工作做出贡献,如参与对企业或经济活动有关分支的调查研究,以收集流行病学资料并指导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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