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修改意见稿
1、“.....重量允差不超过瓶阀出厂时,应逐只出具合格证,并应注明旋紧力矩。第条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易熔合金塞与钢瓶塞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塞座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密封性易熔合金塞的动作温度为易熔合金塞塞体应采用含铜量不大于的铜合金制造。第条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应是固定式的,亦即不拆卸瓶帽就能方便地对乙炔瓶进行充装溶剂乙炔和使用等操作有良好的抗冲击性,能有效地保护瓶阀,且不积存气液并容易清除污物不得采用灰口铸铁制造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同单位制造的同规格的瓶帽,重量允差训。第条运输乙炔瓶的车船和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应符合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汽车运输乙炔瓶时,还应遵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还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臵设计规范的要求配臵灭火器材,但不得配臵和使用化学泡沫灭火器。乙炔瓶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2、“.....应避免烘烤和曝晒,环境温度般不超过。不能保证时,应采取遮阳或喷淋措施降温。第条运输和装卸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运输车船要有明显的危险物品运输标志严禁无关人员搭乘必须经过市区时,应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运输车船严禁停靠在人口稠密区重要机关和有明火的场所中途停靠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不应长途运输装有乙炔气的乙炔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和条乙炔瓶的公称容积大于等于时,应配有固定式瓶帽和只防震圈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装配底座。第条有下列情况之的,应按照本规程第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手续改变钢瓶主体材料牌号改变钢瓶设计壁厚改变钢瓶结构形状和容积。第条有下列情况之的,应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后,按本规程第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手续乙炔瓶填料的配方或制造工艺有较大变化......”。
3、“.....第章制造第条乙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第条乙炔瓶正式投产前,应该进行技术鉴定并取得鉴定合格证书。乙炔瓶的技术鉴定应符合本规程附录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并应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或有放射线源的场所使用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估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臵在电绝缘估上使用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以上的热火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瓶阀出口处必须配臵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放气流量不得超过。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
4、“.....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的剩余压力。第条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网络版与鉴定。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个批量的产品。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局审查。第条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第条凡与乙炔接触的附件,严禁选用含铜量大于的铜合金,以及银锌镉及其合金材料。第条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瓶阀与钢瓶阀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钢瓶阀座内螺纹匹配......”。
5、“.....重量允差不超过瓶阀出厂时,应逐只出具合格证,并应注明旋紧力矩。第条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易熔合金塞与应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运输车船严禁停靠在人口稠密区重要机关和有明火的场所中途停靠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不应长途运输装有乙炔气的乙炔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和倒臵吊装乙炔瓶应使用专用夹具,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应带好瓶帽。立放时,应妥善固定,且厢体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分之横放时,乙炔瓶头部应方向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厢体高度装卸现场严禁烟火,必须配备灭火器。第条储存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量不得超过相当瓶,指公称容积为的乙炔瓶,下同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时,应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面应为固定墙壁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相当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级的储瓶仓库......”。
6、“.....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乙炔瓶止。请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第条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第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条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
7、“.....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局审查。第条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第条乙炔瓶检验单位应认真填写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的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综合记录表溶解乙炔气瓶履历表。采用计算机管理乙炔瓶检验工作的,其软件必须能与省级的或全国的统软件兼容。第条乙炔瓶检验单位应根据省级劳动部门的要求,按年度报告乙炔瓶的检验工作情况。省级劳动部门应于每年年底汇总,上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第章运输储存和使用第条乙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条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8、“.....解放军总后勤部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对溶解乙炔气瓶的开发和推广,促进我国溶解乙炔行业的形成和发展,保证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等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十多年来,由于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进步,原规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我部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对原规程作了全面的修订。现颁发修订后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自年十月日起施行,原试行规程同时废止。请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并做到有专职人员负责乙炔瓶的安全工作根据本规程有关规定......”。
9、“.....应符合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汽车运输乙炔瓶时,还应遵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还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臵设计规范的要求配臵灭火器材,但不得配臵和使用化学泡沫灭火器。乙炔瓶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第条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时,应避免烘烤和曝晒,环境温度般不超过。不能保证时,应采取遮阳或喷淋措施降温。第条运输和装卸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运输车船要有明显的危险物品运输标志严禁无关人员搭乘必须经过市区时第条凡与乙炔接触的附件,严禁选用含铜量大于的铜合金,以及银锌镉及其合金材料。第条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瓶阀与钢瓶阀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钢瓶阀座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同制造单位生产的同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瓶阀出厂时,应逐只出具合格证,并应注明旋紧力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