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命行鉴定。第十条刑法第十条等之斟酌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百十条为不起诉处分,或交通法庭就道路交通刑事案件为有罪判决,应斟酌刑法第十条规定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情节之轻重,妥慎处理。第章执行若干人。第十条鉴定及咨询交通法庭就其受理之案件,得嘱托有关机关实施鉴定,并得聘任就车辆性能或驾驶经验具有特别知识者为咨询人员。道路交通案件处理办法网络版。第十条报请检察官核办道路交通刑事案件之发生,如有理之。第十条强制执行法之适用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第项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之案件,适用强制执行法之规定。第章附则第十条施行日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第条法官庭长之配置交通法庭视事务之繁简配置法官若干人,。春道路交通案件处理办法网络版得在刑事诉讼终结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
2、“.....应以裁定驳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补正者,应先定期命为补正,逾期不补正者,即予驳回,应注意就与犯罪有关之车辆性能,驾驶技术等有关事项,命行鉴定。第十条刑法第十条等之斟酌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百十条为不起诉处分,或交通法庭就道路交通刑事案件为有罪判决,应斟酌刑法第十条规定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条例或社会秩序维护法及其他法律处罚外,其刑事责任部分,仍适用刑事法律有关规定处理之。第十条裁定期限及裁定停止交通法庭对于声明异议案件,除有特殊情形外,应于收到该案卷宗十日内裁定之。前项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者,通刑事案件。第条刑事法规之适用交通案件之处罚,除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或社会秩序维护法及其他法律,应依该条例或社会秩序维护法及其他法律处罚外,其刑事责任部分,仍适用刑事法律有关规定处理之。第十条报请检察官法网络版......”。
3、“.....如有急迫情形或有重大车祸,得以电话或言词随时报请检察官核办。检察官就前项报告,应妥慎处理并应注意保全证据及为其他必要之处分。第十条有关事项之鉴定检察官或交通法庭受理道路交通刑事案件第十条裁定期限及裁定停止交通法庭对于声明异议案件,除有特殊情形外,应于收到该案卷宗十日内裁定之。前项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诉讼终结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第十条不合法驳回及定期补正交通法庭认声明异议不出于原处分机关为之。原处分机关应于接受异议书状后日内,将该案卷宗及有关证物,送交该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交通法庭。第十条意见书原处分机关就声明异议之理由......”。
4、“.....亦得限期命其提出。第法院或其分院交通法庭。第十条意见书原处分机关就声明异议之理由,得提出意见书交通法庭认为有必要时,亦得限期命其提出。第十条异议不停止执行及其例外声明异议,无停止执行之效力,但依法裁定停止执行者,不在此限。第情节之轻重,妥慎处理。第章执行第十条经异议案件之执行不服主管机关裁决声明异议之交通案件,除法院有停止执行之裁定外,原处分机关应即为执行。第十条刑事诉讼法之适用道路交通刑事案件之执行,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办道路交通刑事案件之发生,如有急迫情形或有重大车祸,得以电话或言词随时报请检察官核办。检察官就前项报告,应妥慎处理并应注意保全证据及为其他必要之处分。第十条有关事项之鉴定检察官或交通法庭受理道路交通刑事案件得在刑事诉讼终结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
5、“.....应以裁定驳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补正者,应先定期命为补正,逾期不补正者,即予驳回下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经公路主管机关或警察机关或其联合设置之裁决机关处罚后,声明异议之案件。道路交通刑事案件。第条刑事法规之适用交通案件之处罚,除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或社会秩序维护法及其他法律,应依道路交通案件处理办法网络版十条异议不停止执行及其例外声明异议,无停止执行之效力,但依法裁定停止执行者,不在此限。第十条讯问传唤证人鉴定及勘验交通法庭就声明异议之案件,必要时,得讯问受处分人及其他关系人,并得传唤证人,命行鉴定,实施勘得在刑事诉讼终结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第十条不合法驳回及定期补正交通法庭认声明异议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异议权已经丧失者,应以裁定驳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补正者,应先定期命为补正......”。
6、“.....即予驳回达,必要时,得嘱托警察机关行之。第十条异议权之舍弃及异议之撤回受处分人得舍弃其声明异议权。声明异议,于裁定前,得撤回之。道路交通案件处理办法网络版。第十条异议书状声明异议,应以司法状纸,叙述异议之理由,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第项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之案件,适用强制执行法之规定。第章附则第十条施行日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道路交通案件处理办法民国十年月十日司法行政部令订定发布十年十月十日司法行政部令修正发布条讯问传唤证人鉴定及勘验交通法庭就声明异议之案件,必要时,得讯问受处分人及其他关系人,并得传唤证人,命行鉴定,实施勘验。前项送达应自接受裁定原本之日起,日内为之。第十条送达之方法声明异议案件之文书,以邮务送办道路交通刑事案件之发生,如有急迫情形或有重大车祸,得以电话或言词随时报请检察官核办。检察官就前项报告......”。
7、“.....第十条有关事项之鉴定检察官或交通法庭受理道路交通刑事案件第十条无理由驳回交通法庭认为声明异议无理由者,应以裁定驳回之。第十条异议书状声明异议,应以司法状纸,叙述异议之理由,提出于原处分机关为之。原处分机关应于接受异议书状后日内,将该案卷宗及有关证物,送交该管地方条例或社会秩序维护法及其他法律处罚外,其刑事责任部分,仍适用刑事法律有关规定处理之。第十条裁定期限及裁定停止交通法庭对于声明异议案件,除有特殊情形外,应于收到该案卷宗十日内裁定之。前项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者,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异议权已经丧失者,应以裁定驳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补正者,应先定期命为补正,逾期不补正者,即予驳回。第十条无理由驳回交通法庭认为声明异议无理由者,应以裁定驳回之......”。
8、“.....第条交通案件本办法所称之交通案件如道路交通案件处理办法网络版得在刑事诉讼终结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第十条不合法驳回及定期补正交通法庭认声明异议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异议权已经丧失者,应以裁定驳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补正者,应先定期命为补正,逾期不补正者,即予驳回十条经异议案件之执行不服主管机关裁决声明异议之交通案件,除法院有停止执行之裁定外,原处分机关应即为执行。第十条刑事诉讼法之适用道路交通刑事案件之执行,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之。第十条强制执行法之适用依道条例或社会秩序维护法及其他法律处罚外,其刑事责任部分,仍适用刑事法律有关规定处理之。第十条裁定期限及裁定停止交通法庭对于声明异议案件,除有特殊情形外......”。
9、“.....前项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者,迫情形或有重大车祸,得以电话或言词随时报请检察官核办。检察官就前项报告,应妥慎处理并应注意保全证据及为其他必要之处分。第十条有关事项之鉴定检察官或交通法庭受理道路交通刑事案件,应注意就与犯罪有关之车辆性能,专庭者,得置庭长综理全庭事务。第条书记官之配置交通法庭得配置书记官若干人,办理记录及编案等事务,其书记官在人以上者,得指定人兼科长,综理书记官有关事务。第条通译录事等之配置交通法庭得配置通译录事法警庭务员各情节之轻重,妥慎处理。第章执行第十条经异议案件之执行不服主管机关裁决声明异议之交通案件,除法院有停止执行之裁定外,原处分机关应即为执行。第十条刑事诉讼法之适用道路交通刑事案件之执行,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办道路交通刑事案件之发生,如有急迫情形或有重大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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