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十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
2、“.....自检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第十条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条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3、“.....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第十条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4、“.....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第十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第十条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网络版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作为第十条第十条,修改为第十条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网络版。第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第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第十条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
6、“.....并自检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十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十条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网络版。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十条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
7、“.....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十将第十条第款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
8、“.....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第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第十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
9、“.....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十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第十条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条当事人不,自检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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