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般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倍以下计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倍以上倍以下计算。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万元的罚款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第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
2、“.....处上年年收入至的罚款。第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的罚款。第十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百零条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年年收入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至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至的罚款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的......”。
3、“.....仍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至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至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年年收入至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内已经发生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般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的第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4、“.....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对发生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条或者第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万,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发生般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5、“.....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内已经发生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般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的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年年收入至的罚款。第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第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条或者第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年年收入至的罚款。第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济损失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万元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网络版。第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
7、“.....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元的罚款。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内已经发生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般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的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
8、“.....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百零条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年年收入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至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至的罚款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百零条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年年收入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第十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网络版......”。
9、“.....处上年年收入至的罚款。第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罚款。第十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发生般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百零条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年年收入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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