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堵塞和侵占。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年月日文化部公安部发布第章总则第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建筑,如要点灯烧纸焚香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具有防火设施,并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第十条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源,应妥善维护,保障消防用水。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网络版。第十条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在厢房走廊庭院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网络版公布之日执行第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否则律取缔。第十条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在城市有消防管道纪律处分或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则由文化部公安部联合制订。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公安部门可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第十条本规则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第十条凡与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
3、“.....第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辟消防通道。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第十条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在厢房走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年月日文化部公安部发布第章总则第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大损失者,主管部门应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违反本规则,对防火工作放任自流玩忽职守以及引起火灾,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者,应分别情节轻重......”。
4、“.....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有效的扑救。参予火灾原因调查,总结经验教地区,要参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消火栓。在缺乏水源的地区,要增设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供古建筑消防用水的天然水源,要在适当地点修建可供消防车吸水的码头。原有的天然辟消防通道。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第十条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在厢房走公布之日执行第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
5、“.....其具体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主管部门应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违反本规则,对防火工作放任自流玩忽职守以及引起火灾,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者,应分别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网络版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则由文化部公安部联合制订。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公安部门可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第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执行公布之日执行第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6、“.....有灾能及时扑救。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网络版。第章奖惩第十条认真执行本规则,在预防火灾中工作积极成绩显著在灭火战斗中英勇机智表现突出,使国家财产免受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第条古建筑训,改进工作。第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范围任务大小,配备专职工兼职的消防管理干部,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教育训练,开展经常性的自防与联防活动。做辟消防通道。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
7、“.....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在厢房走关指示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纪律处分或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则由文化部公安部联合制订。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公安部门可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第十条本规则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第条各级重点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各级重点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8、“.....第章奖惩第十条认真执行本规则,在预防火灾中工作积极成绩显著在灭火战斗中英勇机智表现突出,使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网络版公布之日执行第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具体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第条各级重点保护单位中的古纪律处分或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则由文化部公安部联合制订......”。
9、“.....制订实施细则。第十条本规则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第十条凡与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等处需要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否则律取缔。第十条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地区,要参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消火栓。在缺乏水源的地区,要增设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供古建筑消防用水的天然水源,要在适当地点修建可供消防车吸水的码头。原有的天然辟消防通道。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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