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第十条设体船民经营水路运输,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其非法收取或摊派费用。第章罚则第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第条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第十条海河民用港口应当按照国家港口管理规定和计划安排,向运输船舶提供港埠设施和业务服务。船舶进出港口必须遵守港口规章,服从管理。水路运输企业和其,向运输船舶提供港埠设施和业务服务......”。
2、“.....服从管理。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同港埠企业之间,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业务代理合同。第十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年修订网络版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船舶运输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第十条设立水路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专门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指从事代办运输手续代办货物中转代为组织货源的企业,但为多种运输方式服务的联运服务企业除外......”。
3、“.....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已开业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例公布前已开业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应当于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天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对不具备开业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业或限期整顿整顿无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年修订网络版。对水款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第十条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其非法收取或摊派费用。第章罚则第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的......”。
4、“.....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违反本条例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水路运输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第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船舶运输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
5、“.....第十条设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运输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年修订网络版。第条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第条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章。第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章。第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第章营运管理第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应当于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天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对不具备开业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业或限期整顿整顿无效的......”。
6、“.....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年修订网络版。第十条海河民用港口应当按照国家港口管理规定和计划安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违反本条例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水路运输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第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船舶运输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第十条设立水路条例......”。
7、“.....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专门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指从事代办运输手续代办货物中转代为组织货源的企业,但为多种运输方式服务的联运服务企业除外。第十条本条例不适用于国际航线水路运输和以排筏作为运输工具的水路运输。第十条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年修订网络版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第章营运管理第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船舶运输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8、“.....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第十条设立水路衡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平衡。第十条经综合平衡确定的运输计划以外的货源和客源,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行组织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实行地区或部门封锁,垄断客源货源。第十条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的承运方和托运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9、“.....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第十条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水路运输计划分级进行综合平衡。需要进行综合平衡的重点物资联运物资外贸物资的运输计划,属于全国性的,由交通部按国家计划组织综合平衡属于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省际间的,由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运管理机构组织综合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违反本条例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水路运输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第输服务企业,必须具备第条第项规定的条件,并拥有与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第十条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第条第项规定的条件,并有确定的负责人。第条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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