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与场外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对所属核设施中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核能发展方面的核安全科学研究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监督。国家核安全局可以组织核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协助制订核安全法规和核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核安全的审评监督等工作。第条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
2、“.....参与场外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对所属核设施中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核能发展方面的核安全科学研究工作。第十条国家核安全局在审批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及运行申核设施的迁移转让或退役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章名第章核安全监督第十条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向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派驻监督组员执行下列核安全监督任务审织核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协助制订核安全法规和核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核安全的审评监督等工作。第条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负况......”。
3、“.....章名第章安全许可制度第条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保证给予所属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必要的支持,并对其进行督促检查参与有关核安全法规的起草和制订,组织制订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并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组织所属核设施的场第十条核安全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凭其证件有权进入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调查情况,收集有关核安全资料。第十条国家核安全局在必要时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题注年十月十日国务院发布章名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在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保证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书的过程中,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核设施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个月内给予答复。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和核设施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保证给予所属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必要的支持,并对其进行督促检查参与有关核安全法规的起草和制订,组织制订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
5、“.....凭其证件有权进入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调查情况,收集有关核安全资料。第十条国家核安全局在必要时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命令核设施营运单位采取安全措施或停止危及安全的活动。第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网络版符合有关核安全法规和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考察营运人员是否具备安全运行及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其他需要监督的任务......”。
6、“.....第十条核设施的迁移转让或退役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章名第章核安全监督第十条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向核设施制报告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对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员和群众以及环境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章名第章安全许可制度第条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臵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保证给予所属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必要的支持......”。
7、“.....组织制订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并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组织所属核设施的场所规定的条件考察营运人员是否具备安全运行及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其他需要监督的任务。核安全监督员由国家核安全局任命并发给核安全监督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网络版核设施的迁移转让或退役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章名第章核安全监督第十条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向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派驻监督组员执行下列核安全监督任务审停止危及安全的活动。第条核设施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其主要职责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核设施的安全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及时如实地报告安全情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网络版。第十条核安全监督员在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网络版查所提交的安全资料是否符合实际监督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设计进行建造监督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质量保证大纲进行管理监督核设施的建造和运行是否符合有关核安全法规和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设施运行许可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网络版。第条核设施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其主要职责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核设施的安全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及时如实地核设施的迁移转让或退役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9、“.....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保证给予所属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必要的支持,并对其进行督促检查参与有关核安全法规的起草和制订,组织制订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并向国家核安全局批准所申请的核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及核安全法规的规定申请者具有安全营运所申请的核设施的能力,并保证承担全面的安全责任。第条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实施书的过程中,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核设施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个月内给予答复。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和核设施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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