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第十条对在高风险国家和理。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名单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确定,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第十条对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核,并征求驻外使领馆的意见。第十条各地公安部门要对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人员进行提醒。驻外使领馆督检查。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第章境外安全风险防范第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派出企业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第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要求其境外中资企业责的原则,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安全管理综合能力。实行项目总包合同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对参与合作的分包单位的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总责。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律不得派出......”。
2、“.....增强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第十条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组成境外安全巡查工作组,对境外重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排查项目安全隐患,检查相任第十条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驻外使领馆,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名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名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境外安全工作......”。
3、“.....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安全管理综合能力。实行项目总包合同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对参与合作的分包单位的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总责。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律不得派出。第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范驻外人员作进行监督检查。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第章境外安全风险防范第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派出企业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第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要求其境外行为方式,要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网络版。第十条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工作的线指导和管理,及时传达国内的指示要求,通报相关安全信息,定期到企业和项目现场进行安全巡查......”。
4、“.....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名单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确定,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第十条对在高风险国家和组赴前方指导协调。重大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等部门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领导下进行。地方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部外事件处置工作列入企业和负责人考核的内容。对于因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明显疏漏而发生安全事件的企业,相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于因主观故意而引发安全事件的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定由商务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5、“.....第条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章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第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行为方式,要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网络版。第十条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工作的线指导和管理,及时传达国内的指示要求,通报相关安全信息,定期到企业和项目现场进行安全巡查。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分别报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驻外使领馆和中央企业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外交部商务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地方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地方展工作,或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家地区处理有关事宜组织相关企业处理善后索赔安置抚恤撤离等后续工作......”。
6、“.....并可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当地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第章安全责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网络版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和驻外使领馆的要求,协助处理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需要派员参加有关工作组赴境外开展工作,或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家地区处理有关事宜组织相关企业处理善后索赔安置抚恤撤离等后续工作。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网络版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分别报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驻外使领馆和中央企业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外交部商务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地方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地方会要积极协助解决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在未建交国家和地区发生的突发事件,由代管驻外机构负责指导协调......”。
7、“.....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抄报外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必要时请国内派工件的处置情况应及时报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抄报外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必要时请国内派工作组赴前方指导协调。重大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等部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驻外使领馆负责指导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开展具体处置工作,提供必要领事保护,及时与驻在国政府主管部门交涉,要求保护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境外中资企业商行为方式,要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网络版。第十条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工作的线指导和管理,及时传达国内的指示要求......”。
8、“.....定期到企业和项目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务主管部门。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应保持小时通讯畅通。第十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负责人是境外安全的第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第十条各地商务发展改革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将境外安全防范和突任第十条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驻外使领馆,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名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名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境外安全工作。第十条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核,并征求驻外使领馆的意见。第十条各地公安部门要对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人员进行提醒......”。
9、“.....地方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和驻外使领馆的要求,协助处理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需要派员参加有关工作组赴境外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网络版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分别报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驻外使领馆和中央企业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外交部商务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地方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地方负责指导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开展具体处置工作,提供必要领事保护,及时与驻在国政府主管部门交涉,要求保护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要积极协助解决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在未建交国家和地区发生的突发事件,由代管驻外机构负责指导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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