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堆放处理的地点和占地面积固体废弃物的种类成分,年堆放量处理量,积存堆放处理的总量和堆放高度固体废弃物当的稀释渗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向海域排放含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毒液的向岸滩弃置失效或者禁用的药物和药具的向海域排放含油废水含病原体废水含热废水含低放射性物质废水含有害重金属废水和其他工业废水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或者将处理后的残渣弃置入海的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人。防止拆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执行。第十条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防污染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强行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2、“.....征收两倍的超标准排污费,并可根据危害和损失后果,处以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题注国务院第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网络版批手续。第十条被批准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造防护堤和防渗漏防扬尘等设施,经批准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批准使用的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内,不得擅自堆放弃置未经批准的其他种类的废弃物。不得露天堆放含剧毒放射性易溶解和易挥发性物质的废弃物非露天堆放上述废弃物,不得作为最终处置方式。第条任的。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3、“.....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岸滩采用不正当的稀释渗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向海域排放含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毒液的向岸滩弃置失效或者禁用的药物和药具的向海域排放含油废水含病积存堆放处理的总量和堆放高度固体废弃物堆放处理的期限,最终处置方式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防止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技术和措施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现有的固体废弃物临时堆放处理场地,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门批准。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网络版。第十条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防污染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强行使用的,由环境保理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造防护堤和防渗漏防扬尘等设施,经批准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批准使用的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内,不得擅自堆放弃置未经批准的其他种类的废弃物。不得露天堆放含剧毒放射性易溶解和易挥发性物质的废弃物非露天堆放上述废弃物,不得作为最终处置方式。第十条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除追缴超标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原批准部门批准......”。
5、“.....第十条禁止在岸滩擅自堆放弃置和处理固体废弃物。确需临时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的,必须按照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堆放处理的地点和占地面积固体废弃物的种类成分,年堆放量处理量,积存堆放处理的总量和堆放高度固体废弃物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须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兴建排污口。对在前款区域内已建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第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原体废水含热废水含低放射性物质废水含有害重金属废水和其他工业废水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或者将处理后的残渣弃置入海的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岸滩堆放弃置和处理废弃物或者在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内,擅自堆放处理未经批准的其他种类的废弃物或者露天堆放含剧毒放射性易溶解和易挥发性物质的废弃物的。第十条对逾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7、“.....擅自改变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增加污染物排放的数量浓度或者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在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的区域内兴建排污口批手续。第十条被批准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造防护堤和防渗漏防扬尘等设施,经批准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批准使用的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内,不得擅自堆放弃置未经批准的其他种类的废弃物。不得露天堆放含剧毒放射性易溶解和易挥发性物质的废弃物非露天堆放上述废弃物,不得作为最终处置方式。第条任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第十条禁止在岸滩擅自堆放弃置和处理固体废弃物。确需临时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的,必须按照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8、“.....年堆放量处理量,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网络版条对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第十条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批手续。第十条被批准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造防护堤和防渗漏防扬尘等设施,经批准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批准使用的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内,不得擅自堆放弃置未经批准的其他种类的废弃物。不得露天堆放含剧毒放射性易溶解和易挥发性物质的废弃物非露天堆放上述废弃物,不得作为最终处置方式......”。
9、“.....第十条入海河口处发生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事故,确有证据证明是由河流携带污染物造成的,由入海河口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河流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入海河口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门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网络版。第十条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除追缴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对造成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事故,导致重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网络版。第十条向海域排放含病原体的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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