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方可依法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网络版。在县域内限额以上的个人建房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对主要责任人处以罚款无证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报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在乡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个人建房申请表向县城乡规划建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个人建,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第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2、“.....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网络版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第条大力提倡推行集中居住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若因生产地形环境等因素,确需个人建房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自建。个人建房,系指县域内个人新建改建含加层扩建房屋的行部门有权责令其纠正。乡镇规划区内的个人建房,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或者未按批准的规划许可进行建设,尚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罚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
3、“.....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本暂行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第条为加强我县个人建房的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职责。在县域内限额以上的个人建房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对主要责任人处以罚款无证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不按有关技术规定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限额以下个人建房,除层以上的按本规定前款规定执行外,其他住宅,应当有相应的技术人员或技术工匠指导......”。
4、“.....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第条为加强我县个人建房的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构件的。在县域内限额以下的个人建房有下列行为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无证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不按有关技术规定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同意个人建房开工的,县规划建设行政主下列建设项目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选用省和市地州级以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层以上的住宅宿舍和其它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跨度在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跨度在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在点米层以上的轻型厂房和仓库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5、“.....在县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个人建房的,竣工后持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到县房管局办理产权登记。第十条在县域内限额以上的个人建房,报建按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费制站式服务执行。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网络版。第条个人建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承担本规定前款所列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个人建房在开工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限额以上的个人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人建房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以罚款......”。
6、“.....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条规构件的。在县域内限额以下的个人建房有下列行为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无证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不按有关技术规定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同意个人建房开工的,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第条大力提倡推行集中居住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若因生产地形环境等因素,确需个人建房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自建。个人建房,系指县域内个人新建改建含加层扩建房屋的行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7、“.....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网络版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条个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必须实事求是申报情况,按规定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如弄虚作假或不按程序批准的,则批准文件无效。第十条建设管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第条大力提倡推行集中居住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若因生产地形环境等因素,确需个人建房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自建。个人建房......”。
8、“.....第十条个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必须实事求是申报情况,按规定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如弄虚作假或不按程序批准的,则批准文件无效。第十条建设管理。个人建房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进行监督检查。限额以上的个人建房质量,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额以下的个人建房质量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和建筑构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同意个人建房开工的,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纠正。乡镇规划区内的个人建房,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或者未按批准的规划许可进行建设,尚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罚款严重影响村镇门审批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限额以下个人建房,除层以上的按本规定前款规定执行外,其他住宅,应当有相应的技术人员或技术工匠指导。第条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9、“.....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构件的。在县域内限额以下的个人建房有下列行为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无证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不按有关技术规定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同意个人建房开工的,县规划建设行政主为。第条管理职责。下列建设项目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选用省和市地州级以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层以上的住宅宿舍和其它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跨度在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跨度在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在点米层以上的轻型厂房和仓库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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