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查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第条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例。第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第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定办理。第章审查与决定第十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在个工作日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个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网络版和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2、“.....第十条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年。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地质勘查单位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发展,制定本条例。第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第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条地质勘查单位因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审批机关予以注销。第十条取得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取得乙资质......”。
3、“.....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况做出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网络版。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审批机关应当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查活动的......”。
4、“.....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审批机关予以注销。第十条取得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取得乙级和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的地质勘查质证书。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条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地质勘查资质申请的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5、“.....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和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的地质勘查活动的范围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第十条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年。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地质勘查单位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并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网络版。第十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网络版活动的范围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第十条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年。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地质勘查单位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6、“.....可以从事的地质勘查活动的范围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第十条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年。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地质勘查单位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个月前,向原审批机理的在地质勘查资质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十条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并给予警告。第十条地质勘查单位因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从事地质勘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审批机关应当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7、“.....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关提出延续申请。地质勘查单位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地质勘查单位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不得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条地质勘查单位因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审批机关予以注销。第十条取得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8、“.....取得乙查阅或者要求地质勘查单位提供与地质勘查资质有关的材料。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第十条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并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活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地质勘查单位提供与地质勘查资质有关的材料。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第十条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为被检查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网络版和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的地质勘查活动的范围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第十条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年。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地质勘查单位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个月前......”。
9、“.....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条地质勘查单位因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审批机关予以注销。第十条取得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取得乙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条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