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具有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2、“.....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网络版准备案。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3、“.....按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第十条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第十条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第十条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般不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具有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第条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
4、“.....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第十条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第十条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十条专业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第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人,按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供便捷化服务。第十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第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具有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第十条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6、“.....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第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条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外公布。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条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网络版......”。
7、“.....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章评审服务第十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第十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准备案。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
8、“.....第十条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章评审服务第十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第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请组建高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网络版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第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条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网络版准备案......”。
9、“.....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第十条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条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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