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义务,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有权举报。第十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地震监测标志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第条地震监测工作是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十条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第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有权举报......”。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地震监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网络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网络版。第十条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第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测绘等部门......”。
3、“.....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报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保证台网建设质量。第十条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
4、“.....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标志。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第十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
5、“.....并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第章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第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有关单位个人建设的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是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补充。第条编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坚持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对从事地震监测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第章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第十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义务,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标志。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6、“.....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7、“.....第章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第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有关单位个人建设的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是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补充。第条编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坚持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章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第十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
8、“.....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第十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网络版。第十条国家鼓励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和人防工程进行地震监测。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和人防工程进行地震监测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十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专用地震监标志。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
9、“.....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和国家有关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保证台网建设质量。第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测绘等部门。第十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报府批准后实施。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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