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条城乡规划中的防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在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灾害及次生灾害风险抗灾性能功能失效影响和灾时保障能力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根据各类灾度的地区。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建设部年月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同时废止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建立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
2、“.....并对个人处以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快速路主干道对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网络版。地震后修复或者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当发生超过当地设防标准的其他自然灾害时,灾后修复或者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相关灾害预测预报部门公布的灾害发生概率,作为抗灾设防的依据。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
3、“.....充分考虑人们及时就近避难的要求,利用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等设立避难场所,配备应急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讯交通等设施。第条城乡规划中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道路应当与周边建筑和设施设置足够的间距,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发生灾害时能尽快疏散人群和救灾的要求水源气源和热源设置,供水燃气热力干线的设计以及相应厂站的布置,应当满足抗灾和灾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第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应急措施,设置安全报警电视漏电报警燃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防汛消防逃生紧急疏散照明应急发电应急通讯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维护检查更新,并保持正常运行。第十条市政公用设施超出合理使用年限,或者在合理使用年限内,但因环境人为等各种因素抗灾能力受损的......”。
4、“.....需要进行修复或者加守有关建设工程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条城乡规划中的防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在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灾害及次生灾害风险抗灾性能功能失效影响和灾时保障能力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根据各类灾害的发生概率城镇规模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性使用功能修复难易程度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等,提出市政公用设施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灾设防要求和主要措施避开前,应当限制使用。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公用设施的具体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演练每年不得少于次......”。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对响应。第十条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停车场公园绿地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发生灾害时能尽快疏散人群和救灾的要求水源气源和热源设置,供水燃气热力干线的设计以及相应厂站的布置,应当满足抗灾和灾后迅速恢复供应的要求,符合防止和控制爆炸火灾等次生灾害的要求,重要厂站应当配有自备电源和必要的应急储备排水设施应当充分考虑下沉式立交桥下地下工程和其他低洼地段的排水要求,防止次生洪涝灾害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灾后恢复运营和预防次污染的要求,环境卫生设施配置应当满足灾后垃圾部门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受灾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应急评估,并及时将市政公用设施因灾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6、“.....建立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第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以及从事市政公用设施抗灾抗震鉴定工程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条城乡规划中的防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在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灾害及次生灾害风险抗灾性能功能失效影响和灾时保障能力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根据各类灾。第十条对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风专项论证......”。
7、“.....应当审查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内容。第条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第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位于抗震设防区洪涝易发区或者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还应当分别符合城市抗震防灾洪涝防治和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的要求。第条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第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第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固的......”。
8、“.....第十条抗震设防区内已建成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计划的,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燃气供水排水热力设施第项之外的其他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市政公用设施地震重部门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受灾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应急评估,并及时将市政公用设施因灾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建立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9、“.....充分考虑人们及时就近避难的要求,利用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等设立避难场所,配备应急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讯交通等设施。第条城乡规划中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道路应当与周边建筑和设施设置足够的间距,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发生灾害时能尽快疏散人群和救灾的要求水源气源和热源设置,供水燃气热力干线的设计以及相应厂站的布置,应当满足抗灾和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对响应。第十条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受灾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应急评估,并及时将市政公用设施因灾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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