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统调度统配给水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用水单位和个人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不产管理部门进行水利工程产权登记,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其他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应当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限期补办产权登记手续。第章工程管理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对,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工程管理的机构编制和维修定额方案,报相应的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和图纸。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2、“.....第十条划定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范围新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划定。原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已经划定的,维持现状尚未划定的,依据施工时的征地范围和历史形成的边界,由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划定。划定为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网络版工程运营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为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两类。防洪灌溉治涝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供水发电经营水产养殖水利旅游等非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的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工程的权益所有者负担。第十条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竣工验收的规定,及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
3、“.....第十条水利工程的资产管理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制度。河道堤防设计标准为年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米为保护范围设计标准为年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米为保护范围设计标准为年至年遇堤顶行驶机动车辆在报汛通讯线路上搭接广播电视线等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和其他蓄水引水输水配水设施,挖渠破闸,拦渠堵水,强行取水超过限制水位蓄水,或者擅自放水,影响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或者安全蓄水。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确需从事取水钻探采矿等作业的,必须经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单位批准,并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第章利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下列规定审查大中型水利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小型水利工程,由市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前款所列水利工程属于公益性的......”。
4、“.....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工程管理的机构编制和维修定额方案,报相应的机构编制部门和财产权登记证其他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应当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限期补办产权登记手续。第章工程管理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水利工程管理单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和图纸。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第十条水利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公益性水利工程的非经营收入......”。
5、“.....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经营收入的百分之十应当作为以水养水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供水经营,应当坚持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证生态用水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的原则,实行统调度统配给水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用水单位和个人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不蓄水,或者擅自放水,影响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或者安全蓄水。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确需从事取水钻探采矿等作业的,必须经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单位批准,并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第章工程运营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为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两类。防洪灌溉治涝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防洪灌溉治涝供水发电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6、“.....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第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米为保护范围设计标准为年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米为保护范围。灌区水电站灌溉排水干渠的渠坡坡脚外至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外至米为保护范围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工程边线以外至米,此范围外米为保护范围水利工程的生产生活区的管理范围,按照不少于房屋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和图纸。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第十条水利工程竣工后......”。
7、“.....防洪灌溉治涝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供水发电经营水产养殖水利旅游等非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的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工程的权益所有者负担。第十条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爆破打井开采砂石取土围垦种植建池养殖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构建建筑物,倾倒垃圾废渣有毒有害污水和废弃物,堆放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毁损堤坝涵闸水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水文观测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在坝顶堤顶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和超重车辆,在工程设计未考虑交通运输功能的坝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网络版改造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供水发电经营水产养殖水利旅游等非公益性水利工程......”。
8、“.....第十条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在确保工程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水利工程的资源设备技术等优势,开展供水发电养殖种植旅游等多种经工程运营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为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两类。防洪灌溉治涝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供水发电经营水产养殖水利旅游等非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的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工程的权益所有者负担。第十条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水体的物体,清洗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毁损堤坝涵闸水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水文观测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在坝顶堤顶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和超重车辆......”。
9、“.....挖渠破闸,拦渠堵水,强行取水超过限制水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网络版。公益性水利工程的非经营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经营收入的百分之十应当作为以水养水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供水经营,应当坚持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证生态用水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的原则,实行统调度统配给水量。水利工程管理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爆破打井开采砂石取土围垦种植建池养殖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构建建筑物,倾倒垃圾废渣有毒有害污水和废弃物,堆放掩埋污染政部门审查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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