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容器设计中有关安全内容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第十条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
2、“.....第十条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编制设计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查。第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第十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对制造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进行质量检验,编制质量检验报告。未经质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从事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部门制定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所从事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活动负责......”。
3、“.....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第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并通过试验验证或者分析论证等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第条放射性认可的标准的说明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类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审查批准和备案手续,应当同时为运输容器确定编码。第章放射性物品的运输第十条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4、“.....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运输说明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第十条托运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托运类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第十条承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网络版输工具设施和设备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有运输安全和辐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措施。放射性物品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具体条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5、“.....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程序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的规定执行。类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托运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应当提交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或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备案证明。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意见。第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所从事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活动负责。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6、“.....有权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第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并通过试验验证或者分析论证等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第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如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没收违法所得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类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用于制造的将未备案的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用于制造的。通过铁路航空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邮寄类类放射性物品。邮寄类放射性物品的,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7、“.....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本单位的放射性物品,并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义务。申请放射性物品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有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考试合格的驾驶人员有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防护要求,并经检测合格的全评价报告表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编制设计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查。第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第十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对制造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进行质量检验,编制质量检验报告......”。
8、“.....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从事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第十条从事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领取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督管理人员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
9、“.....第十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将未取得设计批准书的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用于制造的修改已批准的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中件的证明材料和申请制造的运输容器型号。禁止无制造许可证或者超出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活动。第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制造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制造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制造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许可制造的运输容器的型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第条运输放射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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