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准的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网络版。第十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2、“.....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维修场所使用证明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料。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第十条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第十条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
3、“.....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第十条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造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第十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
4、“.....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第十条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第十条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械,还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第十条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
5、“.....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依法开具销售。第十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十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业执照。第十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
6、“.....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第十条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格证书。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第十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
7、“.....第章使用操作第十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照。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第十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十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
8、“.....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十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第十条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9、“.....应当佩戴统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标识。第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得为农业机械指定维修经营者。第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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