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和向患者提供药品,其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相致,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第章药品管理第十条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第十条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
2、“.....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条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条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年修订网络版。第十条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对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条药品申报者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研制方法质量标准药。第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
3、“.....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第条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缴销。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向负责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原药品检验报告书。复验的样品从原药品检验机构留样中抽取。第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
4、“.....制定本条例。第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第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5、“.....报送有关技术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报方。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第十条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第十条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
6、“.....第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第十条药品抽查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药品检验费用。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药品检验机构承担。第十条依据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核发证书进行药品注册药品认证和实施药品审批检验及其强制性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
7、“.....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条药物临床试验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药物的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试制的样品进行检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条研制新药,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申报人应当在经依法认定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8、“.....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应当事先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真实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第十条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省处罚。第十条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并由原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十条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未按照规定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发布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9、“.....第十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通知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十条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第十条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技术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报方。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第十条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对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条药品申报者在申报临床试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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