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年月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作如下修改将第十条第款中的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修改为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将第十条中的违反本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应当与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总吨以上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
2、“.....第十条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进出港口的船舶以及在距岸海里之内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如实记录。第十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型式和使用性能检验。第章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第十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指具备相应污染清除能力,为船舶提供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服务的单位。根据服务区域和污染清除能力的不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能力等级由高到低分为级......”。
3、“.....第十条从事船舶污染清除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第十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船舶沉没,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有关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应当处于良好可用状态,有关物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当及时返还。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十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
4、“.....采取上述措施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年修订网络版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船舶沉没后,其所有人经营人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及装载位置等情况的船舶沉没后,其所有人经营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清除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第十条违反本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迟报漏报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按照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评估结果和修订情况如实记录。第十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型式和使用性能检验。第章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第十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指具备相应污染清除能力,为船舶提供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服务的单位。根据服务区域和污染清除能力的不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能力等级由高到低分为级,其中级单位能够在我国管辖海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泄漏污染事故应急服务级单位能够在距岸海里以内的我国管辖海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泄漏污染事故应急服务级单位能够在港区水域为船舶提供溢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止作业强制卸载......”。
6、“.....或者责令停航改航离境驶向指定地点。第十条违反本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应急预案未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第十条违反本规定,船舶和有关作业单位未配备防污设施设备器材的,或者配备的防污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载运散装液清除协议。第十条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
7、“.....第十条万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进出港口的万总吨以下的船舶应当与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进出港口的万总吨以上万总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次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8、“.....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将下列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服务区域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本单位的污染清除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相应能力等级和服务区域的报告污染清除作业方案污染物处理方案船舶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以下的船舶应当与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进出港口的万总吨以上的船舶以及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第十条与级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划分标准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第十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样本,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9、“.....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年修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年月日经交通运输部第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年月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作如下修改将第十条第款中的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修改为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将第十条中的违反本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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