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举报。第十条航道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单位和从业单位应当在小时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得拖延和隐瞒。第十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制。第条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根据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
2、“.....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十条企业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依法确定建设项目投资人工艺及设备配臵工程造价超过已批准的概算。第十条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编制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行政许可申请书设计变更说明书,内容包括该航道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等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造价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航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十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的实施......”。
3、“.....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第十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行政许可申请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集中报审。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需分期实施的航道工程项目,可以分期报审。但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次报审。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批工作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施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年修订网络版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航道建设资金。第十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履行下列航道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职责制定航道建设资金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航道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监督建设项目资金筹集和到位情况,以及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4、“.....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集汇总报送航道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加强航道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分析工作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编报工程竣工决算,并及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规范资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第章建设程序管理第条航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的规定进行。政府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第条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根据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以及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举报。第十条航道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单位和从业单位应当在小时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得拖延和隐瞒。第十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章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第十条对于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交通运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设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第十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核准......”。
6、“.....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备案,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履行备案手续。第十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建设方案符合航道规划要求建设规模标准及内容等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分析工作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编报工程竣工决算,并及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规范资产管理。第十条对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需要动用工程预留费的,按照水运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章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第十条航道建设实行建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
7、“.....第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航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与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条航道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廉政监察制度。第条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并考虑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依法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办理开工备案,组织项目第十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第十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8、“.....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举报。第十条航道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单位和从业单位应当在小时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得拖延和隐瞒。第十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在其核定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者越级承揽工程。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航道建设从业单位从事航道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章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航道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航道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管理制度。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航道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第十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第十条航道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十条企业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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