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章应急处置第十条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通知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污染控制和清除措施。船舶在终止清污行动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
2、“.....第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年月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年月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次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3、“.....制定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演练。第十条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制定或者修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年修订网络版物的船舶应当与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第十条万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
4、“.....第十条与级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次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舶......”。
5、“.....第十条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进出港口的船舶以及在距岸海里之内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在距岸海里以外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载运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公布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年月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作如下修改将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6、“.....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第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第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第章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第条国家防治船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7、“.....并在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或者作业申请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船舶发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应当向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章应急处置第十条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8、“.....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污染控制和清除措施。船舶在终止清污行动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进出港口的船舶以及在距岸海里之内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在距岸海里以外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载运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与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第十条万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进出港口的万总吨以下的船舶应当与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进出港候采取抽出打捞等措施。第十条船舶应当在污染事故清除作业结束后,对污染清除行动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9、“.....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在污染事故清除作业结束后,组织对污染清除作业的总体效果和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需要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和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船舶以及有关作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第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编写报告,评价其具备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是否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或者船舶修造打捞拆解活动所必需的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港口码头装卸站的验收工作时应当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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