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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XXX年修订】(网络版)(1)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XXX年修订】(网络版)(1)

格式:word 上传:2026-01-08 17:56:58
航空活动的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另行规定。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民航总局年月日发布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号同时废止。附录本规定术语解释通用航空包机飞行通用航空企业使用十座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初级类航空器除外,按照与用户所签订文本合同中确定的时间始发地和目的地,为其提供的不定期载客及货邮运输服务。此类服务不对社会公众发售机票,不提前公布航班时刻,根据需要决定飞行频次。石油服务使用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保障业务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章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第条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购买或者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的航空人员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人责任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年修订网络版。第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不符合本规定第条的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正。需要整改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年度检查意见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完成整改工作后十日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第条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条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符合通用航空发展政策符合科学规划市场引导协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审核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的超越法定职权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违反法定程序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向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依法可以撤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建立健全本地区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本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开展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对跨地区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持有人,违法事实发生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查处后,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其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第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每年组织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年修订网络版营活动,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违法所得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经营许可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撤销该经营许可,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许可证持有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许可证持有人涂改出借买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甲类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医疗救护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乙类空中游览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洋监测渔业飞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电力作业航空器代管跳伞飞行服务丙类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护林航空喷洒撒空中拍照空中广告科学实验气象探测丁类使用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载人自由气球飞艇开展空中游览使用具有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开展航空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喷洒撒电力作业等经营项目。其他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由民航局确定。抢险救灾不受上述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条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保障业务的企业实施服务不对社会公众发售机票,不提前公布航班时刻,根据需要决定飞行频次。石油服务使用民用航空器在石油勘探开发的作业地至后勤保障基地间开展的人员物资运输以及空中吊装空中消防灭火搜寻救援等飞行服务活动。直升机引航使用民用直升机在轮船和港口之间运送引水员的飞行活动。医疗救护使用装有专用医疗救护设备的民用航空器,为紧急施救患者而进行的飞行活动。商用私用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使用民用航空器,以掌握飞行驾驶技术,获得商用驾驶员执照私用驾驶员执照或运动驾驶员执照为目的而开展的飞行活动,包括正常教学飞行教官带飞学员在教官的指导下单飞,但不包括熟练飞行。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通用航空申请人。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审核材料报送民航局备案,民航局定期公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情况。第十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企业住所基地机场起降场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有效期限颁发日期十许可机关印章。第章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第十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所载的事项需变更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许可证持有人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十内再次申请的申请人因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撤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后,年内再次申请的申请人收到不予许可决定后,基于同样事实和材料再次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合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的购租合同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驾驶员的执照,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者等效证明文件投保地面第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或者等效证明文件。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人员,不得担任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内向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第十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年。第条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条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符合通用航空发展政策符合科学规划市场引导协调发展的要求保障飞行及作业安全。第条开展以下经营项目的第章附则第十条外商投资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除适用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境外通用航空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另行规定。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另行规定。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民航总局年月日发布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号同时废止。附录本规定术语解释通用航空包机飞行通用航空企业使用十座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初级类航空器除外,按照与用户所签订文本合同中确定的时间始发地和目的地,为其提供的不定期载客及货邮运输服务。此类服务不对社会公众发售机票,不提前公布航班时刻,根据需要决定飞行频次。石油服务使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撤销该经营许可,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许可证持有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许可证持有人涂改出借买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但不超过万元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或十项,作业飞行未保护环境的,或者未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人责任险或取得相应责任担保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许可证持有人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及时撤销该许可证持有人的经营许可证,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力作业使用民用航空器为电力建设输电线路维护提供的飞行服务活动,包括输电线路基础施工组装输电铁塔施放导引绳输电线路清洗输电线路带电维修等项目。航空器代管通用航空企业为航空器所有人开展飞行活动提供的航空器管理及航空专业服务。跳伞飞行服务使用民用航空器运载跳伞人员到达指定空域的飞行服务活动。航空护林使用民用航空器并配备专用仪器设备专业人员,以保护森林资源为目的实施的森林消防飞行活动,包括巡护飞行索降灭火机降灭监督管理。第章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第条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购买或者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的航空人员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人责任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年修订网络版。第十条民航局建立健全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通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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