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第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第章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网络版。第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条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政府批准执行。第十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
2、“.....均按本规定执行第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网络版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第章城市燃气的使用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第十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十条十条十条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3、“.....可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第十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第章城市燃气的使用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4、“.....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条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网络版。第十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
5、“.....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第十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能力。第十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第十条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第章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章附则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公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6、“.....第十条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第章城市燃气的使用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第十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
7、“.....第十条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网络版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第十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第章城市燃气的使用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第十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第十条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
8、“.....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第十条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第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销售第十条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第十条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
9、“.....第十条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第十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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