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任领导对交接工作负责,如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其上级领导提出并协助解决。第十条完善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科级干部后备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包括干部基本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综合考察材料等。第十章纪律与监督第十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严格遵守下列纪律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待遇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集体作用与个人作用主要作用与次要作用客观条件与主观努力以及其小时外的生活圈社交圈进行实事求是的考察和评估,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同时还要考虑到班子整体结构,以及拟任职位所需要的任职条件......”。
2、“.....资格审查以干部档案为准,档案中没有记载的要提供有关原始证件。第十条在考察干部的同时,干部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任用干部前周内向纪检监察部门发出征询廉政鉴定函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准确地予以提供。对考察中群众反映廉政和计划生育等方面重要问题要及时调查清楚,般应有有关部门的结论性意见。第十条考察对象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地对本人作出评价和提出使用意见。第十条在严格考察的基础上,考察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旗委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第十章交流与回避第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适合担任更重要领导和需要压担子培养的到基层或综合部门锻炼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个地方或者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3、“.....交流可以在苏木乡镇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苏木乡镇之间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进行。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第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网络版。第十条考察主党委汇报。第十条无论是组织推荐,还是个人举荐或自荐的人选,须经旗委组织部门研究同意后,再提交有关会议研究讨论。第章酝酿呈报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提交旗委讨论决定前,必须在定范围内进行酝酿。酝酿分为个别酝酿和旗委书记办公会议酝酿。第十条干部酝酿应遵守以下程序旗委组织部在听取考察汇报并进行研究后,提出任用干部的初步意见,由组织部部长向旗委书记和分管副书记汇报。干部离职前要搞好离任审计并进行交接干部到职般由本人在个月内亲自办理调动等手续。第十条在党政领导干部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要分别装入个人档案和有关干部科室的文书档案......”。
4、“.....民主推荐汇总表推荐干部表和考察谈话记录等归入组织人事部门的文书档案。干部任免审批表由旗委组织部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网络版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第十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律无效,由旗委或组织部门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第十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旗委及组织部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5、“.....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第十条考察要按照任用干部的德才标准,对政治态度思想品德敬业精神工作实绩勤政廉政遵纪守法等进行全面考察。在革命化的前提下重点了解其工作实绩和勤政廉政情况,注意从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集体作用与个人作用主要作用与次要作用客观条件与主观努力以及其小时外的生活圈社交圈进行实事求是的考察和评估,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同时还要考虑到班子整体结构,以及拟任职位所需要的任职条件。第十条考察中要对干部的学历任职时间身份基层工作时间和培训年度考核民主推荐等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后备干部等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以干部档案为准,档案中没有记载的要提供有关原始证件。第十条在考察干部的同时,干部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任用干部前周内向纪检监察部门发出征询廉政鉴定函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准确地予以提供。对考察中群后备干部信息管理系统......”。
6、“.....第十章纪律与监督第十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严格遵守下列纪律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待遇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准拒不执行旗委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个干部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不准在干部考,逐人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7、“.....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旗委研究干部任免问题时,必须有分之以上成员到会。旗委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问题时应邀请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列席会议。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并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或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暂缓决定的问题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在讨论中,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进行考察,不能临时动议。未经旗委集体讨论,不能决定干部任用,不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第十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旗委及组织部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8、“.....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建立组织部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第十条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旗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细则由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条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旗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用。有关干部任免的决议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网络版。第十条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也可召开座谈会或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听取和征求群众的意见,并查阅本人档案和有关材料。人以下的单位除全部谈话外,要同业务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谈话,听取意见和反映。同时......”。
9、“.....考察对象在本单位任职不足年的,还应深入到其前个任职单位进行考察。根据需要,考察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领导对考察对象进行笔试口试素质测评或公开答辩,了解其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考察对象对近期工作写出述职报告。第十条完善干部交接制度。根据旗党政领导干部离任职交接制度,在干部任免决定下达后,应在两周内做好岗位交接工作。交接内容为由本人负责尚未完成的重大事项及对下步工作的建议单位内部经费收支情况和经办程序移交主要工作文件及有关财物的帐目和清单。新任领导对交接工作负责,如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其上级领导提出并协助解决。第十条完善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科级干部后备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包括干部基本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综合考察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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