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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网络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网络版)

格式:word 上传:2026-01-19 20:28:08
准。经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保税港区可以开展有关业务。第条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第十条区外货物进入保税港区的,按照货物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缴税手续,并按照下列规定签发用于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区内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货物转关出口的,启运地海关在收到保税港区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保税港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向海关备案。因货物性质和实际情况等原因,在保税港区继续存储会影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或者人体健康的,海关应当责令企业及时办结相关海关手续,将货物运出保税港区。第十条海关对于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保税港区的,视同货物实际离境,由转出地海关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展示的货物应当在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区内企业在区外其他地方举办商品展示活动的,应当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网络版。需退运到区外的,属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可以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属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按照本条第款第项进境货物运往区外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网络版收合格后,保税港区可以开展有关业务。第条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第条保税港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特殊情况下,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保税港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海关备案。第十条海关对区内货物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缴税手续,并按照下列规定签发用于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区内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货物转关出口的,启运地海关在收到保税港区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保税港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以及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第章对保税港区内货物的监管第十条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第条保税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并通过电子口岸实现区内企业及相关单位与海关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换。第条保税港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场所等应当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经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区内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材料,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个月,加工完毕后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保税港区。在区外开展外发加工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保税港区的,海关应当按照实际状态征税。区内企业凭出区时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以及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第章对保税港区内货物的监管第十条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准确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网络版。第十条保税港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海关监管货物,可以比照进境修理货物的有关规定,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区内企业将模具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留存模具所生产产品的样品或者图片资料。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当自运出之日起日内运回保税港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或者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期限时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第十条经保税港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符合海关总署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第十条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第十条区外货物进入保税港区的,按第条保税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并通过电子口岸实现区内企业及相关单位与海关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换。第条保税港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场所等应当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经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保税港区可以开展有关业务。第条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第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第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港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保税港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第条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第条保税港区内不得居住人员。除保障保税港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第十条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在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时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第十条经保税港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符合海关总署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第十条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第十条区外货物进入保税港区的,按收合格后,保税港区可以开展有关业务。第条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第条保税港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特殊情况下,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保税港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海关备案。第十条海关对区内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第十条区内企业需要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的,应当在开展外发加工前,凭承揽加工合同或者协议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区内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材料,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个月,加工完毕后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保税港区。在区外开展外发加工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保税港区的,海关应当按照实际状态征税。区内企业凭出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网络版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保税港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第条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第条保税港区内不得居住人员。除保障保税港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保税港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保税港区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的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区收合格后,保税港区可以开展有关业务。第条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第条保税港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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