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沿海航标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航标条例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因施工需要移动或者拆除沿海航标,应当经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同意。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害沿海航标的行为非法侵占损坏沿海航标设施非法移动拆除沿海航标非法改变沿海航标效能在沿海航标设施上攀架物品在沿海航标设施上拴系船舶牲畜渔,航标管理机构对航标效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办法明确规定,专用航标的设置拆除更改必须报经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管理,并接受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不按游戏规则操作的,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拆除变更或者恢复。沿海航标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沿海航标总体规划,根据海上交通发展的需要,报经交通部海事局批准,可以对本辖区沿海航标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办法规定了沿海建设工程涉及有关沿海航标建设的费用......”。
2、“.....保证了航标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基金。办法明确要求,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网络版事局批准。第章航标配布第条配布沿海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配布沿海航标的类别,应适应沿海通航条件及航行需要,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第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沿海航标工作。交通部海事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沿海航标的有关管理工作。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碰沿海航标,船舶设施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立即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报告。第章专用航标第十条在沿海设置拆除更改专用航标,应当报经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同意。第十条沿海专用航标由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维护。委托他人维护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维护人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承担有关费用。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沿海航标总体规划,报交通部海事局批准。辖区沿海航标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沿海航标总体规定的要求。第条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发展的需要......”。
3、“.....报交通部海事局备案但对沿海航标总体规划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交通部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沿海航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航标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第十条在沿海航标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影响沿海航标效能的行为种植植物设置灯具或者音响装置设置非航标标志堆放物件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航标条例禁止的其他行为,并接受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条沿海专用航标有下列情况之的,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拆除变更或者恢复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拆除或者改变沿海航标的沿海航标选位效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与相邻沿海航标的形状颜色光亮等相混淆,可能引起第十条因施工需要移动或者拆除沿海航标,应当经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同意......”。
4、“.....第十条船舶设施第条交通部海事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沿海航标总体规划,报交通部批准。沿海航标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沿海航标总体规划,报交通部海事局批准。辖区沿海航标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沿海航标总体规定的要求。第条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发展的需要,对沿海航标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主管全国沿海航标工作。交通部海事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沿海航标的有关管理工作。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沿海航标管理工作。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确保安全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编制沿海水域航标总体规划,应当与港口航道发展规划和航运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发展规划相协调。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网络版。本条前款规定的沿海建设工程涉及有关沿海航标建设的费用......”。
5、“.....并与该项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航标管理办法网络版。办法明确了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为航标管理机构。办法明确了全国沿海航标总体规划由交通部海事局负责组织编制,规划的编制遵循便利通行确保安全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与港口航道发展规划和航运发展相协调第十条因施工需要移动或者拆除沿海航标,应当经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同意。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害沿海航标的行为非法侵占损坏沿海航标设施非法移动拆除沿海航标非法改变沿海航标效能在沿海航标设施上攀架物品在沿海航标设施上拴系船舶牲畜渔具其他损坏沿海航标的行为。第十条船舶设施事局批准。第章航标配布第条配布沿海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配布沿海航标的类别,应适应沿海通航条件及航行需要,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第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沿海航标工作。交通部海事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沿海航标的有关管理工作......”。
6、“.....第十条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沿海水域进行航标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沿海航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航标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第条交通部海事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沿海航标总体规划,报交通部批准。沿海航标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网络版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称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第章航标规划第条编制沿海水域航标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便利航行确保安全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编制沿海水域航标总体规划,应当与港口航道发展规划和航运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发展规划相协调。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网络版事局批准。第章航标配布第条配布沿海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配布沿海航标的类别,应适应沿海通航条件及航行需要,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第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沿海航标工作......”。
7、“.....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落实沿海航标维护管理制度,加强对沿海航标的维护,保证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第十条配布沿海航标,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航标设备,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航标设备。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沿海航标发生位移漂失或者效能失常,应当及时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报告。第条交通护人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承担有关费用。第十条沿海专用航标的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接受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条沿海专用航标有下列情况之的,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拆除变更或者恢复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拆除或者改变沿海航标的沿海入使用。第十条承揽沿海航标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第十条沿海航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经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对航标效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8、“.....应当建立沿海航标维第十条因施工需要移动或者拆除沿海航标,应当经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同意。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害沿海航标的行为非法侵占损坏沿海航标设施非法移动拆除沿海航标非法改变沿海航标效能在沿海航标设施上攀架物品在沿海航标设施上拴系船舶牲畜渔具其他损坏沿海航标的行为。第十条船舶设施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沿海航标管理工作。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称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第章航标规划第条编制沿海水域航标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便利航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沿海航标总体规划,报交通部海事局批准。辖区沿海航标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沿海航标总体规定的要求。第条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发展的需要,对沿海航标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9、“.....应当报交通部部调整,报交通部海事局备案但对沿海航标总体规划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交通部海事局批准。第章航标配布第条配布沿海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配布沿海航标的类别,应适应沿海通航条件及航行需要,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第十条沿海专用航标的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标选位效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与相邻沿海航标的形状颜色光亮等相混淆,可能引起误认的。第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条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沿海水域航标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第十条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发现的航标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网络版事局批准。第章航标配布第条配布沿海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配布沿海航标的类别,应适应沿海通航条件及航行需要,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第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沿海航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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