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设置沿海航标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条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沿海水域航标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第十条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发现的航标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第十条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沿海机构同意。第十条沿海专用航标由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维护。委托他人维护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维护人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承担有关费用。第十条沿海专用航标的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接受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条为特定船舶提供助航导航服务或者保护特定设施等而设置的航标。第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沿海航标工作。交通部海事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沿海航标的有关管理工作。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网络版重大变更的,应当报交通部海事局批准......”。
2、“.....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配布沿海航标的类别,应适应沿海通航条件及航行需要,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第条配布沿海航标,应当编制沿海航标配布图和沿海航标配布方案,并报海专用航标的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接受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条沿海专用航标有下列情况之的,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拆除变更或者恢复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拆除或者改变沿海航标的沿海航标选位沿海建设工程涉及有关沿海航标建设的费用,应当列入主体工程建设项目经费总概算,并与该项主体建设项目同时投入使用。第条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发展的需要,对沿海航标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交通部海事局备案但对沿海航标总体规划应当出示合法证件,表明身份。第十条违反本办法,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公布的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3、“.....交通部年月日发布的海区航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款规定的沿海建设工程涉及有关沿海航标建设的费用,应当列入主体工程建设项目经费总概算,并与该项主体建设项目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发现的航标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第十条沿海海航标管理办法网络版。第章专用航标第十条在沿海设置拆除更改专用航标,应当报经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同意。第十条沿海专用航标由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维护。委托他人维护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维护人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承担有关费用。第十条沿第十条设置沿海航标,应当以经依法批准的沿海航标配布图和沿海航标配布方案为依据,做到标位准确安装牢固,效能可靠。第十条海峡进出口段及通海河口段的航标配布,应注意连贯衔接,明确航道的方向与界限,不得与其他标识相混淆。第十条设置沿海航标部调整......”。
4、“.....应当报交通部海事局批准。第章航标配布第条配布沿海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配布沿海航标的类别,应适应沿海通航条件及航行需要,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第条配布沿海航物,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报告,并按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航标不能按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航标的,可以委托沿海航标维护单位设置航标,并承担有关费用。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及沿海航标维护单位效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与相邻沿海航标的形状颜色光亮等相混淆,可能引起误认的。第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条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沿海水域航标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专用航标,是指在沿海专用航道锚地和作业区以及相关陆域海航标管理办法网络版。第章专用航标第十条在沿海设置拆除更改专用航标,应当报经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同意。第十条沿海专用航标由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维护。委托他人维护的......”。
5、“.....并向维护人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承担有关费用。第十条沿重大变更的,应当报交通部海事局批准。第章航标配布第条配布沿海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配布沿海航标的类别,应适应沿海通航条件及航行需要,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第条配布沿海航标,应当编制沿海航标配布图和沿海航标配布方案,并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同意。第十条港口航道桥梁以及沿海其他建设工程涉及沿海航标建设的,在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审查批准过程中,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参加沿海航标设计方案的审查确定工作。本条前款规定的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网络版标,应当编制沿海航标配布图和沿海航标配布方案,并报上级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审批。第条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发展的需要,对沿海航标配布方案进行局部调整,报交通部海事局备案但对沿海航标配布方案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交通部海事局批重大变更的......”。
6、“.....第章航标配布第条配布沿海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配布沿海航标的类别,应适应沿海通航条件及航行需要,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第条配布沿海航标,应当编制沿海航标配布图和沿海航标配布方案,并报用航标改为专用航标专用航标改为公用航标。第十条沿海航标的设置失常拆除恢复或者发生其他较大变化,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布航标动态通告。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网络版。第条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发展的需要,对沿海航标总体规划进行条违反本办法,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公布的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交通部年月日发布的海区航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网络版。第十,发现沿海出现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应当及时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打捞清除沿海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
7、“.....第章专用航标第十条在沿海设置拆除更改专用航标,应当报经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同意。第十条沿海专用航标由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维护。委托他人维护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维护人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承担有关费用。第十条沿上级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审批。第条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发展的需要,对沿海航标配布方案进行局部调整,报交通部海事局备案但对沿海航标配布方案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交通部海事局批准。第十条沿海出现影响沿海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搁沿海建设工程涉及有关沿海航标建设的费用,应当列入主体工程建设项目经费总概算,并与该项主体建设项目同时投入使用。第条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发展的需要,对沿海航标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交通部海事局备案但对沿海航标总体规划标......”。
8、“.....取得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同意。第十条港口航道桥梁以及沿海其他建设工程涉及沿海航标建设的,在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审查批准过程中,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参加沿海航标设计方案的审查确定工作。本条前设置沿海航标,应当以经依法批准的沿海航标配布图和沿海航标配布方案为依据,做到标位准确安装牢固,效能可靠。第十条海峡进出口段及通海河口段的航标配布,应注意连贯衔接,明确航道的方向与界限,不得与其他标识相混淆。第十条设置沿海航标,应当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网络版重大变更的,应当报交通部海事局批准。第章航标配布第条配布沿海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配布沿海航标的类别,应适应沿海通航条件及航行需要,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第条配布沿海航标,应当编制沿海航标配布图和沿海航标配布方案,并报域进行航标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沿海航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航标监督检查......”。
9、“.....第十条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实施沿海航标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表明身份。第十沿海建设工程涉及有关沿海航标建设的费用,应当列入主体工程建设项目经费总概算,并与该项主体建设项目同时投入使用。第条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发展的需要,对沿海航标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交通部海事局备案但对沿海航标总体规划沿海专用航标有下列情况之的,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拆除变更或者恢复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拆除或者改变沿海航标的沿海航标选位效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与相邻沿海航标的形状颜色光亮等相混淆,可能引起误认的。第章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沿海航标管理工作。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称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第章专用航标第十条在沿海设置拆除更改专用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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