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第条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第十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第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采用英文字母加位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为英文内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第十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工作。第十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体系认证验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食品认证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简化或者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第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般不超过年......”。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在投产前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必须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质量安全检验证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述新材料的使用进行监督。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检验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追究相关检验机构的责任。第十条企业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日内,向组织该监督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上级管理部门提出复验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委托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并应当自受理复验之日起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为终局结论。第章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第十条从事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版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第十条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
4、“.....质量安全指标连续次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企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后果和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第十条检验机构违反本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罚,并取消其承担检验任务的资格取消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资格。第十条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从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年前的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5、“.....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第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食品生产许可证。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且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出厂检验而擅自出厂销售的,或者食品生产企业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而未按规定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第十条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处罚......”。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比对。第十条承担本办法规定的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实验室认可,方可承担食品法定检验和委托检验任务。第十条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统公布的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第十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工作。第十条出口食品生产加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7、“.....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第十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第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采用英文字母加位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为英文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体系认证验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食品认证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
8、“.....第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般不超过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第十条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第十条对食品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9、“.....第条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品质量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第十条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掺杂使假等行为的由于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质量安全指标连续次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企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后果和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第十条检验机构违反本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罚,并取消其承担检验任务的资格取消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资格。第十条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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